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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 “可持續發展”亦稱“持續發展”。1987年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在她任主席的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中,把可持續發展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這一定義得到廣泛的接受,并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取得共識。我國有的學者對這一定義作了如下補充:可持續發展是“不斷提高人群生活質量和環境承載能力的、滿足當代人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后代滿足其需求能力的、滿足一個地區或一個國家需求又未損害別的地區或國家人群滿足其需求能力的發展”。還有從“三維結構復合系統”出發定義可持續發展的。美國世界觀察研究所所長萊斯特.R.布朗教授則認為,“持續發展是一種具有經濟含義的生態概念……一個持續社會的經濟和社會體制的結構,應是自然資源和生命系統能夠持續維持的結構。” 可持續發展包含兩個基本要素或兩個關鍵組成部分:“需要”和對需要的“ 限制”。滿足需要,首先是要滿足貧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對需要的限制主要是指對未來環境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限制,這種能力一旦被突破,必將危及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統如大氣、水體、土壤和生物。決定兩個要素的關鍵性因素是:(1)收入再分配以保證不會為了短期存在需要而被迫耗盡自然資源;(2)降低主要是窮人對遭受自然災害和農產品價格暴跌等損害的脆弱性;(3)普遍提供可持續生存的基本條件,如衛生、教育、水和新鮮空氣,保護和滿足社會最脆弱人群的基本需要,為全體人民,特別是為貧困人民提供發展的平等機會和選擇自由。 (責任編輯:白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