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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研究員李林近日在《北京日報》撰文指出,應當高度重視立法規劃的民主性、科學性、權威性和嚴肅性,賦予立法規劃必要的法律效力,確保各項立法任務高質量的完成。在進一步完善我國立法規劃工作過程中,應當強化公眾和社會利益群體充分參與立法規劃制定的民主性,避免領導個人意志和少數利益群體左右立法規劃;應當強化立法規劃符合科學發展和立法規律的科學性,防止主觀主義的恣意妄為和隨心所欲提出立法項目;應當強化國家立法機關主導編制立法規劃的權威性,避免立法規劃權旁落,盡可能減少“部門立法規劃”的色彩;應當強化國家意志保障立法規劃實施的法律效力,防止落實立法任務中的“避重就輕”、“拈易怕難”。中國規劃網北京10月29日電 記者劉麗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