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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規劃網南昌3月5日電 記者昨日獲悉,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市法制辦公布《南昌市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全文,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如您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以在3月10日前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新府路118號市政府大樓北二樓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處(郵政編碼:330038)或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ifachu@163.com。 不得新建粘土磚生產企業 《條例》指出,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非粘土為原料生產,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節約土地資源和能源、改善建筑功能的墻體材料。 《條例》明確,禁止占用耕地建磚瓦窯生產粘土磚。我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不得新建、擴建粘土磚生產企業。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禁止生產粘土磚。對現有粘土磚生產企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控制其取土范圍,不得新增粘土資源采礦許可,并引導和扶持其轉產新型墻體材料。一旦出現違規使用粘土磚、實心粘土磚等行為,由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數量處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開工建設前須繳專項基金 《條例》提出,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開工手續之前,按照有關規定預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農村村民使用集體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繳納專項基金。不繳納專項基金而開工建設的,由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達到規定比例的,建設單位應在墻體粉刷前向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申請核驗,對符合返還條件的返還專項基金。除國務院和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專項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者減、免、緩征專項基金。 鼓勵農村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條例》還提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應用,表彰和獎勵在促進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究開發科技含量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節約能源和資源、經濟適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新型墻體材料以及相關技術、設備和工藝。 同時,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應用,以城市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提倡和鼓勵在農村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政府投資為主和政府補貼的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定期向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報送生產、銷售情況,不得拒報、虛報、瞞報。 (責任編輯:白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