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日,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公布《深圳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停車位建設及處分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辦法擬規定,深圳將分類確權停車位,全國首創分“配建”和“增設”兩種。配建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且禁止買賣,增設車位歸開發商所有可有條件租售(據12月2日《南方都市報》)。
隨著汽車增多,“車位之爭”愈演愈烈,不少小區沒有停車位、車庫或嚴重不足,出現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為車位;有的開發商將車位、車庫高價出售給小區外的人停放,或擅自對本應屬業主共有的車位收費出租、出售。在這些紛爭矛盾中,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屬是問題核心。對于車位權屬問題,亦有相關法條,然而不足之處是法律規范不夠細化和明確。例如,《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但是各方對此的理解有分歧,業主們認為,開發商在建設停車位時在地價、容積率等方面未付出成本,理應歸業主共有;而開發商則普遍認為停車位可“約定”。這種分歧的存在,使得出臺一個專門的條文進行規范顯得必要。
由于涉及面廣,利益分歧大,關于停車位權屬的爭議之大可想而知,例如深圳此次停車位確權辦法的出臺就醞釀了12年。深圳此次的辦法,對權屬問題進行明確界定:占用業主共用的公共場地、道路建設的地上停車位以及利用人防工程建設的地下停車位,其所有權一律歸業主所有,不允許開發商與業主約定。其最大的意義就在于消除了相關法規的模糊空間,值得其他城市借鑒。 柯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