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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會議部署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推動各地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7月2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擴大公共產品供給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確定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政策措施,打造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新支點;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綜合新華社電 1 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城市建設重心向地下轉移 逐步消除“馬路拉鏈”等問題 會議指出,針對長期存在的城市地下基礎設施落后的突出問題,要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在城市建造用于集中敷設電力、通信、廣電、給排水、熱力、燃氣等市政管線的地下綜合管廊,作為國家重點支持的民生工程,這可以逐步消除“馬路拉鏈”、“空中蜘蛛網”等問題。 分析人士稱,這一創新之舉意味著城市建設重心從地上設施建設向地下設施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轉移。 會議確定,各城市政府要編制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規劃;在全國開展一批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示范;完善管廊建設和抗震防災等標準,落實工程規劃、建設、運營各方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創新投融資機制,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 2 旅游投資和消費 放寬旅游租車等 互聯網+新業態準入 會議認為,通過改革創新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對于推動現代服務業發展,增加就業和居民收入具有重要意義。 為此,要改善旅游消費環境,支持加強中西部地區支線機場、連通景區道路等建設,規范旅游市場價格和經營秩序;要發展個性化、特色化鄉村旅游,支持大學畢業生、返鄉農民工等通過鄉村旅游自主創業。 要放寬在線度假租賃、旅游租車等“互聯網+”新業態的準入和經營許可,推動各地落實帶薪休假制度;要加大政府投入,鼓勵采取PPP等模式投資建設和運營旅游項目,拓寬旅游企業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 3 反家暴法草案 設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明確社會組織等各方職責 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按照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加害人出具告誡書、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等,明確了政府、社會組織、自治組織和學校、醫療機構等各方職責,并設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切實保障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權益。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現場】 李克強:一些大城市一場暴雨就“看海” “一場暴雨,就會引發市民們戲稱的‘看海’現象,這還是在一些大城市。”7月28日,李克強總理在常務會議上說,“目前中國正處在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但我們的地下管廊建設嚴重滯后。加快這方面的建設,很有必要!”李克強指出,建設地下綜合管廊,既是拉動有效投資的著力點,又可以增加公共產品供給,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城鎮化發展質量,打造經濟發展新動力。 他說,新型城鎮化建設“既重‘面子’,也要重‘里子’。” “你挖了我填,你填好我再挖”造成浪費 2014年5月,李克強總理在內蒙古赤峰考察一家污水處理廠的在建項目工地時表示,我們的許多城市表面光鮮亮麗,但地下基礎設施仍是短板。他當時說:“‘面子’是城市的風貌,而‘里子’則是城市的良心。只有筑牢‘里子’,才能撐起‘面子’,這是城市建設的百年大計。” 本次常務會議討論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被總理視為“推動城市地下設施建設的一條可行通路”。地下綜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設電力、通信、熱力等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 “過去,因為體制分割,許多城市的路面常常是‘你挖了我填,你填好我再挖’,造成了大量的浪費。”總理會上說,“但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這一新模式,把各種地下設施都引入管廊,可以逐步消除‘馬路拉鏈’、‘空中蜘蛛網’等問題。” “對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有歷史意義” “要在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中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有沒有成熟經驗證明這一模式的回報率?”在討論這一議題時,李克強總理向有關部門負責人詢問。 這位負責人回答說,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相當于建設一條地下“高速公路”,只要是鋪設在城市地下的管線都要從管廊中通過。這是一個穩定的市場,因此回報率會是長期穩定的。 李克強說:“坦率講,我們這么大的城市總量,不能完全依靠財政進行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還是要采取綜合的商業運作方式。既要發揮財政四兩撥千斤的作用,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也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管理,并為此建立合理的收費機制和相應的運營管理機制。” 他尤其強調,在城市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中,必須制定和完善國家標準,“要絕對確保安全”。 李克強最后要求有關部門,要多吸收世界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這一創新在部分城市試點后逐步推廣開來,“這對我們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具有歷史意義。”他說。 據中國政府網 【焦點】 “同居暴力”是否入反家暴法待解 自去年11月《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發布以來,圍繞家庭暴力立法形成了兩個焦點議題:“同居暴力”是否應該納入反家暴法?“以暴制暴”是否應該量刑從輕? 如何處理這兩個爭議焦點,本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家庭暴力法一審稿,預計將揭曉答案。 “同居暴力”該不該入法? 征求意見稿提出: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關系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對此,一些法律界人士和維權機構提出,反家暴法不應該將戀愛、同居、前配偶等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也就是“男友打女友”、“前夫打前妻”等,排除在“家庭暴力”范圍之外。 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檢等四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吸納了上述觀點,寫明《意見》適用于“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的家庭暴力犯罪”。 最高法刑一庭庭長楊萬明表示,“關于哪些情形屬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問題,我們沒有給家庭暴力本身下定義。我們處理的一些案件,很多是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但也有一些其他成員的暴力犯罪是在家庭環境中發生的,比如離婚后同居的,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我們認為也應該適用《意見》。” “以暴制暴”該不該從輕發落? 近年來,各地不斷發生“以暴制暴”事件,長期遭受虐待的妻子怒爾傷夫乃至殺夫。如何設計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標準?對此,征求意見稿沒有做出明確說明。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不少代表、委員提出,應利用制定反家暴法的時機,明確因家庭暴力引發的以暴制暴案件的審理原則。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廳副廳長傅莉娟建議,反家暴法應增加規定:受害人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對加害人造成損害,構成犯罪的,應當免除、減輕或從輕處罰。 四部門聯合出臺的《意見》也持相同觀點,寫明“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行為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就《意見》答記者問時也表示,“以受虐婦女殺夫案件為例,只要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就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屬于防衛過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