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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實踐中公眾參與往往流于形式。 當民眾對規劃不滿時,缺乏對話或協商的制度通道
財新網(記者 杜珂)“現行建設規劃體制下,常見的是城市規劃執行前,公眾很難實質性參與。而在政府執行規劃時,民眾發現利益受損,就‘突發參與’。這是造成城鄉諸多群體性事件的一個導火索。” 10月21日-22日,在中國政法大學政府法治研究院主辦的“公眾參與法律問題國際研討會上”,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張莉如此分析。 她指出,盡管現行《城鄉規劃法》強調了政府制定或修改規劃,必須有公眾參與和監督,但實踐中這一規定往往流于形式。在民眾對政府規劃的制定和修改不滿時,缺乏互相對話或協商的制度化通道。 現行《城鄉規劃法》明確,城鄉規劃必須公開,接受公眾的參與和監督。在規劃編制、實施、修改等環節,該法均列明了公眾參與的內容。同時,該法也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政府規劃,或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但是,近年來時有發生的拆遷“自焚”慘劇,拆遷對象往往都是在“強拆”之時才知曉房屋所在地段已被規劃他用。上述法律規定在實踐中可謂無比蒼白,這凸現了現行城鄉規劃的編制依然缺乏公眾參與。 《城鄉規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張莉指出:“按上述法條,規劃編制部門征求公眾意見,是在報送審批前。但此時,政府的規劃草案實際上已成型。在此情勢下,公眾如有意見,修改規劃具有相當難度。今后必須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規劃的程序性規定,并明確規劃違法的救濟機制。” 此次會議上,法國巴黎市政府住房司法事務處處長達米安?布萊茲介紹稱,在法國,據《規劃法典》規定,在城市規劃編修之初,公眾就應當被告知相關信息。同時,公眾可以組織的名義,派代表參與城市規劃的監督。如有異議,起訴則是免費的。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管理中心規劃處處長刑海峰認為,當前中國社會組織發育滯后,今后應完善基層政府組織(街道辦、居委會)等功能,推動規劃修編的公眾參與。同時,業主委員會也可成為一種參與和監督的力量。 他建議,中國在相關條件成熟時,改革現有城市居委會的職能,依托其設立參與城市規劃管理的非行政機構——“社區參與和發展委員會”,使其擁有一定的決策、管理權限和法律支持,代表社區居民參與政府規劃決策、管理。中國規劃網北京10月25日電 (責任編輯:楊宇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