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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是政府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所做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是實現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綜合手段。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增強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對促進城市經濟的健康發展、提高城市合理布局及城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互協調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目前城市規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城市總體規劃執行缺乏嚴肅性。個別建設項目與城市總體規劃不符,管控措施不到位。對城市總體規劃中明確的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違規進行開發建設;突破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規模進行開發建設;對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項目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報批和備案。 二是規劃實施過程中違反程序問題突出。個別地方政府以政府會議紀要等形式代替規定程序、規劃,調整隨意變更土地性質、調增容積率;部分規劃調整不能很好采納專家和規劃部門意見,在未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和公示的情況下,僅以主要領導意見作為規劃調整的主要依據;個別商業項目,規劃部門未經相關法定程序,擅自通過違規虛增建設用地面積,變相調減容積率;個別符合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與招商項目選址沖突后,讓位于經濟開發,對已實施的項目進行拆除或調整,造成損失浪費;部分項目在未取得規劃許可的情況下,土地、建設等部門就辦理相關用地建設手續。 三是規劃執法自由裁量過于寬松,執法不到位,導致違法成本過低。如,部分市政工程、房地產開發等項目,未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審批內容建設,卻能以各種理由免于處理處罰。一些規劃執法部門對不按規劃審批內容擅自提高容積率加建項目等嚴重違法行為僅象征性地給予處罰,對一些臨時建設的監管仍不到位,導致私搭亂建問題普遍存在。 四是職能部門間缺乏有效銜接和管控。部分市縣批復的土地總體利用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缺乏銜接,致使建設用地規模不一致;部分項目缺乏有效溝通,未履行告知義務,致使國有資產嚴重流失;規劃、國土、建設和執法等部門間缺乏有效銜接,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領導干部對城市規劃認識不到位,個別領導干部法紀意識淡薄,插手干預城市規劃,違反程序隨意調整規劃選址、用地、建設。同時,受招商引資、重大項目建設落地等考核因素驅動,城市規劃得不到有效執行,致使城市規劃形同虛設,對城市發展產生消極影響。
規劃行政處罰偏軟,違法成本遠遠低于違法建設帶來的利潤,違法行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部門監管體系不完善,存在著越位和缺位的現象。行政執法部門對部分違法建設項目以種種理由減輕處罰和放棄監管職責,違法行為不能得到有效糾正。同時,個別部門為了顧全局部利益,相互之間推諉扯皮,使得違法行為沒有得到有效遏制,也無形助長了違法建設之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