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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園區簡介
廣西北海工業園區成立于2001年8月22日,2003年3月24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升級為自治區級開發區。園區規劃建設目標是可持續發展并與國際接軌的綠色、生態工業園區。
國家發改委2005年第74號公告第一批通過審核的省級開發區之一。
園區位于北海市東北向,交通便利,高速公路、鐵路貫穿園區,距海港和空港均14公里。西臨北部灣海域、北臨龍頭江水庫、南臨七星江水庫及橫貫園區的湖海運河,共同構成獨特、靈動的生態景觀,是區內外客商投資創業、居住休閑的理想之地。
園區成立八年來,共引進 中國電子集團、長城計算機公司、創新科存儲公司、景光電子公司、冠德電子公司、微創軟件公司、貝因美公司、福達汽車公司等項目220多家,已逐步形成了以電子信息、汽車(機械)制造、食品藥品等為主導的產業。
二:區域優勢
北海坐落于廣西南端,是中國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在沿海的結合地,1984年被列為首批十四個對外開放沿海港口城市之一,現已成為西南地區及中南部分省區最重要的出海口和對外商貿港口之一。
作為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泛珠江三角經濟合作區、西部大開發經濟區、環北部灣經濟區等幾大區域的疊加區域和交匯點,北海迎來歷史性的重大發展機遇。
三:基礎設施
園區目前已完成中心土地的“九通一平”(即主干道路,供電,供水,通訊,寬帶數據通訊,有線電視,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管道燃氣和土地平整)建設及主干道路的綠化。
供電:
園區內已有10KV雙回路兩條專線,另外還預留35KV的架空線路,隨時可用。由廣西電力公司在園區建設的110KV變電站,已經建成并投入運營。如有用電大戶進入園區造成用電緊張,可接入距園區2公里的高德變電站(110KV)和距園區3.5公里的平陽變電站(220KV)
供水:
園區現狀管網:日供水4萬噸;由城市供水管道承擔。
備用供水源:北郊水廠日供水15萬噸。
園區的水質為國家城市飲用水標準。
管網:園區內分區主干道的路網大部分已經建好。雨水管、污水管和給水管沿著園區已建成的主干道埋設,排水系統實行雨水和污水排放分離。
通訊:園區固定電話和寬帶數據通訊(ADSL 、光纖)暢通。 生活小區:園區內建有“生活服務小區”,小區配套的宿舍和配套設施可滿足園區企業職工的住宿等生活需要。此外,園區內規劃有商住用地(包括別墅用地)。
四: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優惠摘錄
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
一是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是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是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實施條例據此明確,這一優惠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四是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實施條例據此明確,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稅收優惠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詳見:《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
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優惠摘錄
1、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關稅和增值稅方面的優惠
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詳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
產品出口。我國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詳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動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
4、《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承接產業轉移工作的決定》桂發[2007]18號)優惠摘錄
規費減免政策。對于轉移項目的各類規費、手續費等,按照能免則免、能減則減、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實行相應的減免政策。對轉移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等費用,必須嚴格按照自治區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按最低限收費。對實際投資額達1億元以上的產業轉移項目,由當地政府承擔其環境影響評估、安全評價等費用。
鼓勵投資興建工業標準廠房。投資建設工業標準廠房的,給予與投資建設廉價房同等的優惠待遇,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和工業廠房人防費;標準廠房第一次出售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城建稅、房產稅及附加地方財政留成部分,3年內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適當方式返還投資者;標準廠房出租應繳納的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適當方式返還投資者。
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產業轉移企業在國(境)內外上市融資;支持有實力的產業轉移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企業債券和短期融資券;允許產業轉移企業以股權融資和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鼓勵金融機構改進對產業轉移企業的資信評估制度,開辟信貸支持“綠色通道”,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建立健全銀企會商制度。培育地區資本市場,為轉移項目提供及時周到的融資服務。
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我區經濟發展需要的產業轉移企業,其上繳的各項稅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營業務收入起,三年內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適當方式返還給企業。
轉出地資格直接確認。對在轉出地已獲得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產品等資格,轉移到我區后不需重新評審,直接予以辦理確認。
產業轉移企業安排“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的,當地政府負責承擔支付該就業成員3年內應由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工業園區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07〕137號)優惠摘錄
提高投資強度。實行工業園區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最低標準制度,每畝土地的實際投入,國家級工業園區一般不低于150萬元,地級市的自治區級工業園區一般不低于100萬元,其他工業園區(集中區)一般不低于80萬元。對投資額低于500萬元的工業項目,鼓勵其租用標準廠房解決生產經營用地。工業項目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綠化率不超過20%,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禁止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住宅樓等非生產性設施。
大力推進標準廠房建設。標準廠房是指在工業園區內統一規劃,按照國家通用標準及行業要求進行統一設計、集中建設,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讓給企業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廠房。標準廠房建設要按照集約、節約用地的要求,控制單層,一般要求兩層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積率達到0.8以上,單體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各工業園區原則上均應辟出專門區塊,集中規劃建設標準廠房。目前沒有能力建設標準廠房的園區,要規劃預留建設標準廠房的土地,待具備條件后進行開發建設。積極引導和鼓勵村集體資產或土地使用權以入股方式參與標準廠房建設。
加大對標準廠房建設的扶持力度。從2007年至2010年,自治區將從工業園區建設專項扶持資金中安排標準廠房建設專項補助金,對當年竣工的標準廠房,經驗收合格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按竣工面積給予投資者一次性建設補貼,建二層的按2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貼,建三層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標準補貼。各市、縣(市、區)也要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一般預算收入在20億元以上的地級市,按1∶2配套,其他市按1∶1.5配套;一般預算收入在3億元以上的縣(市、區)按1∶1配套,其他的縣(市、區)按1∶0.5配套。自治區安排的補助金將根據各地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及已建成標準廠房的企業入駐率情況分期撥付。各地要設立專項資金,用于鼓勵企業購買或租用標準廠房。各市、縣(市、區)財政對購買新建標準廠房的生產型企業,根據企業實際購買面積按適當標準給予補貼;對租用標準廠房一年以上的生產型企業,第一、第二年按適當標準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市、縣(市、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實行規費減免政策。對建設標準廠房的城市市政建設配套費、人防費及稅收實行優惠。對利用新增建設用地建設多層標準廠房的,城市市政建設配套費一層全額征收,二層以上免征;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多層標準廠房的,不再增繳城市市政建設配套費;對將原有單層廠房改擴建成多層標準廠房的,不再增繳城市市政建設配套費;對建設標準廠房的,免收人防費;標準廠房第一次出售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城建稅、房產稅及附加地方財政留成部分,3年內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適當方式返還投資者。標準廠房出租應繳納的營業稅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適當方式返還投資者。
5、《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的若干政策規定》稅收優惠摘錄
第九條 實行稅收優惠。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經濟區內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15%稅率以及“兩免三減半”中減半征收期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企業外,免征屬于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經濟區內經批準實行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減半征收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其減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經濟區新辦的石油化工、林漿紙、冶金、電子信息工業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項目外,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隨后年度減半征收。
(四)從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經濟區內石油化工、林漿紙、冶金、輕工食品、高新技術、海洋等工業企業,以及物流業、金融業、信息服務業、會展業、旅游業、文化業、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體育、衛生等服務企業,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產的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
(五)經濟區內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
第二十四條促進加工貿易企業發展。
(一)外貿發展資金重點向加工貿易企業傾斜,對新設立在經濟區的加工貿易企業在形成生產能力并實現加工貿易出口后,按實際到位資金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比例控制在0.5%以內。
(二)凡在經濟區內專為加工貿易企業進行直接產業配套且產業配套率達60%的新辦企業,均視同轉移企業,享受與加工貿易轉移企業同等的資金扶持。有關企業的資格認證由自治區商務部門負責。
(三)鼓勵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為加工貿易企業提供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實行加工貿易聯網監管,取消紙本手冊,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
(四)外經貿發展資金重點支持出口企業發展國際商標品牌,對出口龍頭企業優先推薦申報馳名商標或認定為著名商標。
6、《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海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北政發[2008]9號)優惠摘錄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支持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補助、項目產業結構調整投資補助、項目貸款貼息、企業勞動用工補助和企業生產物流支出補助等五種扶持方式,可以分別采用,也可以同時給予扶持。
1、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補助用于為項目盡快投入建設創造“五通一平”(道路、給水、排水、供電、通訊及網絡、土地平整)條件,補助額度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額的20%。
2、項目產業結構調整投資補助用于為促使項目盡快建成投產,主要是建設標準廠房、生產線及配套設施等,補助額度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額的20%。
3、項目貸款貼息用于對經濟拉動作用顯著的重大項目和對促進產業升級的重大技改項目,補助額度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額70%的五年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4、企業勞動用工補助用于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培訓和招聘,補助額度不超過企業培訓和招聘費用的50%。
5、企業生產物流支出補助用于降低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物流成本,補助額度不超過本市與物流發達地區之間物流成本的差額部分。
7、園區鼓勵政策
在園區新辦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除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省)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外,由財政集中設立企業技改研發專項資金,實行為期10年的專項資金扶持辦法,用于扶持企業擴大再生產。其中前5年專項資金扶持相當于企業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后5年相當于企業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詳見:北政辦[2002]32號文。
五:招商項目
IT配套產業園招商項目
中國電子北海產業園配套項目
LED顯示器產業園招商項目
園區醫院項目
園區生活配套設施項目
廣西北海工業園區技工學校項目
塑膠產業園區招商項目
標準廠房建設項目(電子信息產業配套)
避雷器系列產品生產項目
電力自動化產品產業化項目
大型夾砂玻璃鋼管道、容器、汽車配件等系列項目
風力發電設備項目
北海海灣新城自來水廠及污水處理廠(一期)
倉儲物流中心、公共保稅倉庫項目
園區商務中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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