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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在城鎮規劃和建筑設計中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建筑防火設計,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重點和一般的關系,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先進防火技術,做到促進生產,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經濟合理。
第1.0.3條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一、九層及九層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過24m和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二、單層、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筑。本規范不適用于炸藥(庫)、花炮廠(庫)、無窗廠房、地下建筑、煉油廠和石油化工廠的生產區。
注:建筑高度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兒墻頂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頂上的嘹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人建筑高度和層數內,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的頂板面高出室室外地面不超過1.5m者,不計入層數內。
第1.0.4條 建筑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第2.0.1條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2.0.1的規定(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責任編輯: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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