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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規劃委員會

時間:2009-12-17 14:11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在香港,城市規劃是一項引導和管制土地發展及用途的工作,目的是促進社區的衛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并且為市民締造一個組織更完善、效率更高和更稱心的居住和工作環境。
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是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2條成立的法定組織,旨在透過有系統地擬備行政長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區的布局設計及適宜在該等地區內建立的建筑物類型的圖則,以促進社區的衛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
按照城市規劃規例的規定,城規會可規定規劃署署長擬備圖則或簡圖,以便執行條例所訂明的職能。規劃署是城規會的執行機構,由規劃署署長掌管,負責制訂、監管及檢討規劃圖則、規劃政策和與建設實體環境有關的計劃,并處理全港、次區域及地區三個不同層面有關規劃的一切事宜,同時亦為城規會提供服務。
根據1991年11月制定的城市規劃(修訂)(第二號)條例的規定,當局亦成立了城市規劃上訴委員會,聆訊所有因不服城規會經覆核后否決規劃申請而提出上訴的個案。
為求更有效履行城規會的職能,城規會成立了兩個規劃小組委員會,即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和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以便進行擬備法定圖則及考慮規劃申請的工作。此外,根據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的規定,城規會獲授權力,可委出由其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即聆訊反對小組委員會,聆訊反對個案。
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31章城市規劃條例(下稱“條例”)第2條成立的法定組織。
城規會的主要職能由條例第3條規定,即通過有系統地擬備行政長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區的布局設計及適宜在該等地區內建立的建筑物類型的圖則(即分區計劃大綱圖及發展審批地區圖),以促進社區的衛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城規會根據條例第6條的規定,考慮就該等圖則提出的反對,然后根據條例第8條的規定,將草圖連同并無撤回的反對,一并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便作出最終決定;城規會亦分別根據條例第16及17條的規定,考慮和覆核規劃許可申請。
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563章市區重建局條例第25條的規定,市建局可將根據第(3)(a)款擬備的圖則呈交城規會供其考慮。在有任何根據該款擬備的圖則呈交城規會時,城規會可(a)認為該圖則適宜公布;(b)認為該圖則在作出城規會所指明的修訂后適宜公布;或(c)拒絕認為該圖則適宜公布。城規會根據第(6)(a)或(b)款認為適宜公布的圖則,須當作是由城規會為施行城市規劃條例而擬備的草圖,城市規劃條例的條文亦據此適用。
城規會設有主席、副主席、5名官方成員以及33名非官方成員。城規會的秘書是規劃署副署長城規會全體成員皆由行政長官在香港政府憲報公布。任期通常為期一至兩年。非官方成員分別來自社會各個專業與階層。
城規會定期開會以執行其職能,會議通常在每個月的每隔一個星期五召開。
自1991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實施后,法定規劃工作已擴展到市區以外地區。為應付整體工作量的增加,城規會成立了兩個規劃小組委員會,即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和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和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分別管轄的范圍
每個小組委員會設有主席(現時為規劃署署長)、副主席(一名非官方成員)、5名官方成員(現時為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副秘書長(運輸及工務)、房屋署署長、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環境保護署署長及地政總署署長或他們的代替成員),以及18名(都會規劃小組委員會)和13名(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會)非官方成員。規劃署副署長和地區擔任兩個小組委員會的秘書。
  (責任編輯: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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