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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故宮博物院”還是“紫禁城”
故宮,作為東方宮殿建筑的代表、世界宮殿建筑的典范。198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將故宮列入“世界遺產目錄”。 故宮的官方名稱是“故宮博物院”(The Palace Museum),但在歐美國家出版的旅游小冊子里,通常都稱其為“紫禁城”(The Forbidden City),并附加說明它是中國明、清兩代王朝的皇家駐地。世界上大多數曾經來過或想來故宮的游客要看的,是那個在好萊塢電影《末代皇帝》中閃耀著神秘色彩的巨型皇家宮殿,想體驗的,是東方帝制時代的壯美與恢宏,而不僅僅是要參觀故宮內陳設的國家級文物。故宮的皇家宮殿的屬性,遠遠大于它作為博物館的藏物功能。 在故宮被視為博物館的潛意識下,一個在太和門設立大屏幕電視導游系統的設想曾被提出來,在專家們的據理力爭下,這一計劃最終沒能實施。
二、故宮的歸屬
故宮是世界文化遺產,在這個意義上說,故宮屬于世界。從財產所有權的角度來看,故宮作為一項標的巨大的不動產,在辛亥革命以前,一直屬于清朝皇族所有。而當馮玉祥將愛新覺羅·溥儀趕出紫禁城之后,它就已被收歸國有。由此牽涉到國際法上的兩個重要概念:“國有化”和“政府繼承”。當一國政府基于人民利益或公共需要時,可以對國民私有財產或外國公私財產實行征用或征收,這便是“國有化”。革命黨人推翻帝制的正義行動,應民意、符民心,所實施的“國有化”手段是合法的。故此,故宮始由中華民國政府所有。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合法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的國際法主體地位之后,國家財產發生了“交替政府的繼承”———故宮也不例外。和“中華民國政府”在海內外的眾多財產一樣,故宮的所有權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其中當然也包括對公共財產———故宮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力。一直有一個隸屬于國家文物局的“故宮博物院”管理著故宮嗎?還建有一套龐大的行政事業管理系統?也許正是這個原因,故宮的管理者才會把故宮修繕工程當成自己單位內部的一件事情來處理,其封閉操作因而引發了一系列爭議。“故宮博物院只是一個被委托的機構,對故宮作為國家級博物館和人類文明載體的有關事宜負有具體責任,而不意味著它對故宮擁有所有權和一切處置權。”故宮博物院的法律地位,是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托、負責管理國有(全民所有)財產的代理機構。
三、故宮大修方案應采取的決策程序
故宮大修絕對是“在太歲頭上動土”的大規模工程,其修繕方案的出臺,應該慎而又慎,并經過專家的充分論證。但是,對于整個大修計劃,故宮院方和專家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割裂現象。
一方面是,包括故宮內部的一些專家在內的專家們紛紛提出反對意見——其廣泛程度超出了想象;另一方面是,故宮的管理者聲稱自己并不知道有反對意見。據報道,故宮博物院一位副院長在談及這個問題時非常肯定地說,他沒有聽到任何反對意見,所有的一流專家都同意這個方案。“故宮開了三次專家論證會,沒有人表示不同意。”他說,如果有人反對,“那他們肯定不是一流專家。”且不說故宮管理者是否召集了國內古建筑學界的權威學者,專家論證會是否真正做到了“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論證的結果在最終的大修方案中有無切實體現,僅就決策程序一項,就已違反了憲法的原則和精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還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像故宮大修這樣一件影響甚巨的公共社會事務,沒有公民的直接參與,是無論如何也說不過去的。國家文物行政主管機關可以就故宮大修方案邀請各路專家、管理機構、普通公民參加聽證,通過法律程序得出能夠被普遍接受的最佳修繕方案。
(責任編輯: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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