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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北京訊 記者王開廣 國務院法制辦今天發布的《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出促進規劃有效實施的建議和措施,建立城市規劃動態維護機制。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總體規劃評估報告進行匯總,并將核心指標實施情況等重點內容向社會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征求意見稿提出,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城市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存在違反城市總體規劃或者變相修改城市總體規劃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并要求其責令有關機關改正。 根據征求意見稿,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用衛星遙感、信息化等技術手段,通過規劃督察員、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形式,對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等強制性內容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反城市總體規劃的行為。
此外,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分為年度評估和階段評估。城市總體規劃實施的年度評估情況應當納入城市政府年度工作報告,同時報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總體規劃實施的階段評估應當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相結合,一般每五年開展一次。階段評估報告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報告,同時報原審批機關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