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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論風生 地方政府如果為了“公共利益”,行政行為起碼應該是“公共的”,是能見公共陽光的。 今年春節前,江蘇常熟湖苑五區的居民們從《常熟日報》上的一則通告突然得知,自己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將在15天內被收回,隨之而來的就是拆遷。拆遷范圍涉及34萬平方米的土地,800多名住戶,為的是實施“琴湖片區綜合改造”工程,把這里建成常熟未來的“休閑商務區”,法律依據是“公共利益”。(CCTV《新聞調查》) 糾纏于“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我們或許會陷入地方政府的圈套,不能一眼看穿其中的卑劣。但是換種角度推斷,地方政府如果為了“公共利益”,行政行為起碼應該是“公共的”,是能見公共陽光的。誰能相信一個用江湖下三濫做法的政府心中裝的是“公共利益”?可是在新聞調查中我們看到,當地官員嘴里喊的是“公共利益”,手上使的卻全是卑劣的招數。 2005年當地一個被拆遷搞怕了的業主去查詢城市規劃,確認自己購買的湖苑五區是住宅用地,短期不會拆遷,可是他查完之后,城市規劃就被莫名其妙地改了,房屋下的土地已經從住宅用地變成了公共設施用地,這所謂的公共設施用地將來卻是商業用途。最荒誕的還是,常熟市規劃局副局長俞翔聲稱這個更改不需要上級批復。言外之意,城市完全是官家的地盤,想征哪里只要把“公共利益”的牌子往哪一豎即可。 修改規劃不公示,征收土地更是沒有征求任何業主的意見,在報上突然發一個公告,15天后800多戶居民的土地使用權證自動注銷。而業主有膽敢違抗的,自會有別的部門、單位配合“給他壓力,調動工作、降職等,都會使出來”,此等手法哪有半點正大光明可言? “公共利益”不是一個空泛的概念,它是由具體的人來享用的,因此必須征詢“人”的意見。簡單分類的話,一類是和征地拆遷無關的公眾,一類是被征地的居民。征詢公眾意見的辦法是城市規劃公示,而對相關居民必須的則是補償。常熟政府隨意更改規劃不公示,補償又不實現對等原則,這實現的是哪門子“公共利益”呢? 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后達成的“公共利益”,往往是被層層盤剝后的折扣貨。 (責任編輯:白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