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規劃網北京4月1日電 最新一期《學習時報》刊發楊明生的署名文章指出,中國是一個土地資源非常緊缺的國家,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城市地表和地上空間的開發利用逐漸飽和,幾近極限,成本也快速上升,繼續開發的難度變大。與此對應,人口增加、資源緊缺、環境污染、交通擁堵等“城市病”日益突出,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就顯得格外重要。 文章指出,目前,中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速度很快、規模很大且高峰將至,但一些城市也存在著盲目建設無序發展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從法規建設上看,除了住建部頒布的《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我國與地下空間有關的法律規范內容,還分散在《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人民防空法》等諸多法律中,尚未形成完整的立法體系。地下空間屬于誰,如一棟商務樓向下挖到多少米就不屬于這棟樓?公共道路下的地下空間,如果旁邊的高樓業主想借用可不可以?這些在法律上沒有界定。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步入快車道的背景下,亟待制定一部完整、權威的法律,來解決開發權限、體制、標準與規程等問題,實現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和統一管理。 從規劃編制上看,很多城市缺乏城市地下空間資源利用規劃,對地下空間資源管理相關的資源調查也不系統。地下空間開發的總體性不強,功能布局不詳細,各行各業按照各自眼前需要自行建成的地下建筑,開發的綜合效益不明顯,可持續發展缺少空間,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和使用中的安全問題也經常出現。近年來,在長沙、武漢、太原等城市,“地陷”呈現多發態勢,經過專業部門調查,“地陷”與地下開發建設活動有很大關系。 從組織管理上看,目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存在多頭管理問題,包括國土資源、城市規劃、建設、電信、電力、公用、民防、公安消防、抗震、水利防洪、綠化、環保、水電、國防、文物保護等部門都管又都不管,職能交叉效率低下。許多城市在建設中常常遭遇這般尷尬:計劃埋設管道的線路,已有其他造好的地下工程,使得管道線路不得不改道,因此成本大增。此外,高層建筑的樁基給地下空間開發造成新的障礙,對地下鐵道、地下管線等有延續性的工程建設造成非常大的困難。地下空間使用權與地面土地使用權發生沖突,地下空間規劃與城市地上建設難以協調,包括北京在內的很多城市,地下工程建設安全問題也不容忽視。 從政策配套上看,目前除建設人防工程享有優惠政策外,對于單獨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項目尚無具體的優惠政策。同時,由于現行法規未對地下建筑的產權關系進行明確,部分地下建筑資產難以流轉變活,影響了投資者的積極性。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可逆性差,盲目建設、無序開發將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影響城市可持續發展。鑒于此,文章對城市地下空間有序開發規范管理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制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法規。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步入快車道的背景下,應制定一部完整、權威的法律,明確權屬問題,理清產權關系,規范并解決開發管理體制、標準與規程等實際問題,以實現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和統一管理。 二是理順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管理機制。整合行政資源,對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審批、設計審查、工程管理、安全監督檢查等建立起信息共享、協調互動、監管與查處聯動的機制,在降低社會送審經費和時間成本的前提下提高管理效率。 三是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根據各城市所處政治、經濟、軍事地位及其發展方向來編制規劃。在規劃編制前,應完成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現狀、資源總量和需求量的調查、分析,為地下空間資源的合理分配、使用與編制規劃提供科學依據。在規劃編制時,對近期項目應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以確保城市地下空間合理、有序開發。同時,要考慮其地理環境、自然條件因地制宜搞開發。把人防工程建設納入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統一運籌諸如戰備、民用、城建、商業開發等設施所需地下空間。 四是完善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政策。由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一次性投資大,一些項目投資回報期長,短期效益不明顯,需要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一些優恵政策,保證投資者的利益。此外,還應根據實際制定有關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特別是對地下空間的使用權、投資權益、規劃、使用和管理規定等都要予以明確。對開發方的投資受益權給以法律保護,調動起社會各界的積極性。 (責任編輯:白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