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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在于部分地方政府對拆遷定義的實質性歪曲,例如隨意發送拆遷許可、對拆遷補償滲入過多主觀因素等。當前拆遷中頻頻出現的野蠻暴力問題如果得不到良好解決,將嚴重影響城市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 根據國務院2004年下發的要求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下簡稱《通知》)可以得出,拆遷問題的根源在于一些地方政府沒有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盲目擴大拆遷規模;有的城市拆遷補償和安置措施不落實,人為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有的甚至濫用行政權力,違法違規強制拆遷。 對當前拆遷問題,政府應該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整治。 一、改革地方政府官員考核指標。公眾從當前暴力拆遷頻發地區總是能發現地方政府的身影。2004年《通知》指出,“政府行政機關不得干預或強行確定拆遷補償標準,以及直接參與和干預應由拆遷人承擔的拆遷活動”。然而,從現實大量的媒體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到,很多拆遷現場都可以看到公安、法院、城管、武警和建設局、街道辦等政府部門的車輛加入拆遷隊伍甚至為其開路。部分地方政府公然打出標語或下發文件為開發商壯氣撐腰。例如新浪網報道湖南嘉木縣拆遷出現“誰影響嘉木一陣子,我就影響他一輩子”株連九族式標語,騰訊網報道某天津教師不配合拆遷就被強制停課。黑龍江東寧縣在土地拆遷時也發文凡公務人員家里或親屬中有釘子戶者,將受到黨紀政紀處分。黑龍江佳木斯開發商偽造許可證,也得到房產局拆遷辦國土局規劃局的一路“關照”等公權力強勢介入事件。前人民日報副總編輯周瑞金對拆遷問題談到,地方政府部分官員為GDP大拆大建,頻頻傷害民眾利益,卻讓中央政府和我們的執政黨擔負招惹民怨的道義負擔。 二、加大拆遷事件官員問責力度。除地方政府錯誤的政績觀,對GDP盲目追求外,拆遷背后隱藏的貪污受賄和第二財政等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也成為官員支持或默認暴力拆遷的深層次原因。然而拆遷事件爆發后,很少有相應政府部門直接責任人受到懲罰,或者受到的懲罰不足以形成威懾力,使得相關責任人敢于負擔問責風險。《通知》中曾明確指出,嚴禁野蠻拆遷、違規拆遷,嚴禁采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手段進行拆遷。《通知》中也指出,對拆遷中連續發生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導致惡性事件的部門和地區,要追究領導者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梢,國家上層對拆遷問題的認識是清晰的,所行政策也是符合民意的,問題就出在一些地方政府對國務院政策的執行力上。因此,政府有必要研究制定合理地、適合當前和諧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官員考核指標,利用網絡優勢資源,將公眾的政績認可和幸福指數納入官員考核范圍,同時加大問題突出地區政府官員的問責力度,對其他地區官員執政形成較強的震懾。今年4月安徽阜陽強拆致死案件中授權強拆的一名副區長被問責判刑11年,被認為是開強拆問責先河之舉。 三、及時透明政府城市建設行政規劃。當前城市拆遷過程中,部分民眾聞風建房、索要補償的情況較為普遍。例如受拆遷賠付利益誘惑,西安部分地區當前就正掀起搶建加蓋房屋風潮。從整體經濟和社會角度看,這不僅浪費了國家資源,也給周圍的安全帶來隱患。甚至當地部分村民自己都不敢在家居住。又如南京市某“‘拆托’了解到金陵職業教育中心原十五中校區被確定為拆遷地塊后,即向該校原校長方靜行賄4.5萬元,以30萬元的低價取得了該地塊的承租權,并突擊搶蓋違章建筑1萬余平方米。”這種事件的發生就是因為政府建筑規劃不及時透明,沒有及時按照規定禁止規劃用地新建建筑導致的后果。對于確定的城市建設規劃,政府應及時向公眾透明相關信息,規定合理的拆遷凍結期。拆遷凍結期內嚴格限制建筑擴建,杜絕發生建造新房僅為所要更多補償款的情況。 四、制定細化的市場標準補償政策。政府應出臺具體細化、符合市場價格的拆遷補償政策。當前拆遷事件基本上都是補償價格與市場價格反差巨大引發的開發商和被拆遷戶之間的矛盾沖突。例如騰訊網報道2009年暴力拆遷中最受關注的唐褔珍自焚事件時提到:“鐘昌林給媒體算了一筆賬:胡昌明的違法建筑建于1996年,當年的建筑成本包括裝修在內,按最高標準也不會超過每平米1000元,胡的房子大概1600平方米,無論怎么算也達不到800萬”?梢姡數卣評估房屋成本時竟參照了“當年(1996年)的建筑成本”,這顯然不太合理。上海女戶主暴力抗擊強拆也是因為拆遷方的補償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距過于巨大。當地使用該地區土地使用權基價作為補償標準,與建設部后來規定的以市場評估作為補償依據不相符合。另外,當前拆遷補償商定中還滲入了過多的主觀因素,例如南京市檢察機關某調查報告反應“拆遷一線工作人員地位不高,但權利不小,他們不僅掌握拆遷政策,而且對實際情況最為熟悉,在拆遷補償方面有很大的話語權”。因此,政府應制定符合市場價格的的補償政策并將其細化,對周轉補償和獎勵補償金額進行明確規定,從而形成統一的標準,消除補償協商過程中滲入更多主觀因素的可能,避免違規補償激發的社會矛盾。房屋價格評估機構在拆遷凍結期內對拆遷區域內進行的房產評估指標也應及時向公眾透明,重新安置的合理度和補償標準的合理度應接受輿論監督。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應得到公眾認可。 五、加強拆遷單位的監管,嚴格拆遷行業準入資格審查。2004年《通知》指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做到政事、政企分開、凡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拆遷公司,必須與部門全部脫鉤”,“政府部門要從過去直接組織房屋拆遷中解脫出來,嚴格依法行政,實行‘拆管分離’,實現拆遷管理方式從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轉變”。要監督拆遷管理部門嚴格管理拆遷許可發放和審查拆遷執行人員從業資格,同時通過稅收等金融手段限制拆遷公司的暴利收入。《通知》曾明確指出,“加強對拆遷單位的資格管理,嚴格市場準入”,“進一步規范拆遷委托行為”。部分地區暴力拆遷觸目驚心,拆遷執行人采用放火、放蛇、停水等極端手段逼迫拆遷,激化社會矛盾。這與拆遷執行人的道德素質是有著重要聯系的。應對進入拆遷單位工作的行業人員素質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地痞、流氓等進入拆遷單位而頻頻發生暴力拆遷事故。 六、監督拆遷的法律程序,疏通強制拆遷問題解決渠道。拆遷雙方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凡顯失公正的協議都是可撤銷的。凡違反法規規定,采用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但是,當前很多地方拆建單位與被拆遷戶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戶往往迫于行政壓力而被強加拆遷意志。物權法規定,確實屬于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在給與了足額補償之后,政府要將財產的產權變更到政府名下才能實施拆除。但是,實際暴力拆遷事件中拆遷執行人往往搞黑夜突然襲擊,或者在政府部門的配合下調虎離山,在社會上形成明顯的對立階層。更可笑的是出現諸如河南開發商將住戶拖出房強拆,事后稱拆錯了這樣的冷幽默。究其原因,在于拆遷執行者沒有遵照嚴格的法律程序執行拆遷任務。地方政府必須在擬拆遷地區宣傳相關法律知識,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建設有效的拆遷事后問題處理渠道,疏導強制拆遷事件中民眾的對抗情緒,防止被拆遷戶聚眾鬧事、澆油自焚等極端事件的發生。民眾對于遭遇的強制拆遷不服的,應著手從法律角度解決。《通知》中指出,對達不成協議的,“必須按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建住房[2003]252號)的規定嚴格執行聽證、行政裁決、證據保全等程序。特別要執行拆遷估價結果公示制度,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裁決聽證和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制度,確保拆遷公開、公正、公平”。在法制社會里,任何法律行為都需要講究證據。這里的“證據保全”為廣大拆遷維權者提了醒。拆遷維權者應想方設法保留拆遷過程證據,為自己可能會踏上的維權道路墊好基石。 總之,拆遷問題是城市建設發展過程中必然面臨的問題。我們需要通過改革政府官員考核指標、加大官員問責力度、透明城市建設規劃、細化市場標準拆遷補償、加強拆遷單位監管、嚴格拆遷行業準入、監督拆遷法律程序和疏通問題解決渠道等角度來解決拆遷問題,緩和因不合理拆遷激發的社會矛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