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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各項原則在建設過程中得到全面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規,結合蘭州市的實際,特制定實行〈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即"一書兩證")辦法。
第二條 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是蘭州市人民政府對城鄉規劃、土地實行統一管理部門的先進事跡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都必須遵守本法。本辦法所稱蘭州市城市規劃區,是指本市市區、近郊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檢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護和獎勵。
第二章 〈選址意見書〉的核發
第五條 凡在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永久性建設用地單位,在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須附有市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 申請〈選址意見書〉,由建設單位向市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附送有關資料,按權限逐級報請批準后核發。
第七條 申請〈選址意見書〉,必須報送下列文、圖附件: (一)正式申請報告二份。報告內容包括單位全稱、行政隸屬關系、項目名稱、性質、建設目的與期限、建設規模與產品產量、資金來源與總投資額、擬建地區(段)及用地要求、用地面積及用地定額指標等內容。 (二)擬建依據文件各一份。即建設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批準意見書、會議紀要、意向性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 (三)環境保護評估意見及處理方案一份。 (囚)外資、合資項目、外埠遷蘭或外地駐蘭項目及綜合開發項目等,需有省、市政府的批準文件一份。 (五)擬建項目意見性的用地總平西方案圖一份。
第八條 〈選址意見書〉的批準權限與核發程序
(一)蘭州城市規劃區的市區和近郊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按工程項目的類別分級審批核發,即:
1、一類工程項目用地,由市局負責擬報市政府批準后,市局填發; 2、二、三類工程用地由市局審定簽發,其中二類工程用地需報市政府備案。 3、一類工程用地是指: (1)新建區用地面積大于十公頃、舊城區改造用地面積大于四公t頁的工程項目用地;1 (2)蘭州市市區范圍內的重點地段和城市主干道臨街的主要建設工程用地; (3)單體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用地; (4)涉及公園、重點文物保護地段附近的建設工程用地; 二類工程用地是指: (1)新建區用地面積五公頃以上不足十公頃、舊城區改造區面積二公頃以上不足四公頃和涉外、合資等特殊項目用地; (2)城市次干道臨街的主要建設工程用地; (3)市、區級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用地。三類工程用地:即一、二類工程以外的所有建設工程用地。
(二)蘭州市城市規劃區的控制區(包括建制鎮,下同)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按工程項目的大小分級審批核發,即:
1、大、中型項目由市局負責擬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局填發; 2、小型項目由市局審定簽發,并報市政府備案; 3、鄉鎮企業由縣(區)土地、城建局共同擬案,報縣(區)政府批準后由縣(區)土地局填發,并報市局備案。 4、大、中、小型項目的劃分標準,按國家規劃部門制定的統一標準執行。
第九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半年,自簽發之日起,半年內項目仍未批準立項者,意見書自行失效。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核發
第十條 建設單位需要在蘭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申請建設用地時必須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普查同意定點,領取〈選址意見書〉后,方可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時許可證〉。
第十一條 申請〈建設規劃許可證〉,必須報送下列條文、圖附牛: (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當年正式投資計劃批準文件一式三份; (三)經上級批準的項目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他與關文件各一式三份; (四)由正式設計部門編制的總平面規劃方案圖一份; (五)地形圖(藍圖)一式三份(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區范自內用1/500比例,榆中、牽蘭、永登縣和紅古區范圍內比例可以活,但必須另附一份區域位置圖)。
第十二條 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程序及審批權限; (一)蘭州市城關區的市區和近郊區范圍內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律由市局審定核發; (二)蘭州市城市規劃區的市區和近郊區的控制范圍內,大、小型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縣(區)土地局、城建局合擬報案,經縣(區)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市局審定核發;鄉鎮企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縣(區)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擬案,報縣(區)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并報市局備案。 (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必須附有設計要求。即用地性質;紅線及退紅線要求;建筑覆蓋率和容積率;間距控制;綠地率;高度控制;建筑風格;環保及專業規劃要求等。
第十三條 〈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半年,自發證之日起,半年內仍未辦理土地征撥手續而又未辦理延期手續者,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四條 建設用地的征用劃撥和有償使用,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1990國務院第55i號令、〈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及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臨時用地不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除施工臨時占用外,各類建設項目均不得劃撥臨時用地。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辦理土地征用或劃撥手續后,市局要進行復驗,或有關用地坐標、面積等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不符,市局應責令改正或重新補辦手續,否則對其建設工程不予審批。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
第十七條 在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基礎工程設施,均需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必須貫徹"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下列新建工程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國家、省、市劃定的各種保護區(文物、名勝、公園、綠地、菜地、水源地、文體、教育用地等)內應當控制的建設項目; (二)規劃的鐵路、公路、河洪道、各種地下管線、高壓線走廊、變電所、監獄、機場、電臺、電視臺、氣象臺站、無線電收發訊區、徽會FZ陽部頒技術規范項目; (三)應當經過專業審批而未辦手續的建設項目; (四)不屬于本單位用地范圍又未辦理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 (五)劃定的拆遷范圍未拆完的項目; (六)未按市局核準的設計范圍、規劃設計要求和規劃設計方提審查會議紀要而進行設計的項目; (七)違犯程序和資料不全、不合格的項目。
第十九條 市區、近郊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市局根自"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規劃設計方案會審紀要"和"初步設計量審紀要"審查核發。
第二十條 申報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必須報送如下料: (一)建筑設計施工圖(包括基礎圖)一式兩份,設計圖必須蓋相當級別設計單位的出圖專章。 (二)申建過程中所形成的有關文件、〈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規劃方案會審紀要〉、〈初步設計會審紀要〉、設計范圍圖及建設單尚有關單位簽訂的協議等。 (三〉公安消防部門的審查意見書。 (囚)如有"三廢"、嗓音、震動筆擾民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有環、衛生、防疫等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書和批準文件。 (五)鍋爐房建筑必須持有環保、熱管及消防部門的審查意見或批準文件。 (六)市、區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拆遷完畢通知書。 (七)交納政府規定的各種收費證明。 (八)對有違法占地、非法買賣或非法轉讓土地、違章建設單,必須具有規劃土地監察部門簽署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的管理; (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自覺接市局檢查,履行驗線手續,由經辦人簽字后方可動工,否則不施工,并給予必要的處罰。(二)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注明規劃部門應參加驗收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通知市局參加驗收。 (三)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自發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沒有開工的,按自動放棄建設論處,〈許可證〉自行失效。如有特殊理由不能在六個月內按時開工的,應提前向市局申報辦理延期手續。 (四)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六個月內向市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二十二 條申報修建臨時建筑物亦必須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需要臨時搭建的工棚、施工管理用房、工人住宿等臨時棚房的,一般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特殊需要超過兩年的,必須辦理延期手續。 (二)單位內部及臨街建筑因解除危險原因需要翻修的臨時建設由市局審批。居民院落按原地、原結構、原面積大修、翻建的住宅由各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三)在還沒有拓建的規劃道路上、公園、城市綠化區域、學校以及其他規劃中確定的公共建筑預留用地范圍內。一般不準修建各種建筑物或構筑物。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批準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或構筑物,如遇國家拓建城市道路、公園、綠化或國家進行城市舊區開發改造,必須服從國家建設,按規定期限無條件自行拆除,自行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回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目的,由市局或縣、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能采取改正錯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工程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甘,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3,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人員須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市規劃建設管理檢查證""。城市規劃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出示檢查證,被檢查單位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應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九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規建設工程均為違法建設。對違法建設的處罰按一九八七年州市制止和處理違章建筑暫行辦法〉及國家、省、市有關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發放"一書兩證"按規定計收工本費。其他費用按國府有關規定計收。
第三十-條 臨時占用土地和臨時建筑物,按征用土地和建價標準繳納臨時占用押金,待拆除退還用地時退給建設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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