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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消息:10月1日,《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正式實施,這是我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一部地方性法規。為了使得廣大讀者能夠仔細了解這部法規的立法背景與內容,本報自今日起推出法規解讀。
條例立法背景
《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是1992年頒布實施的,《城市規劃條例》實施以來,為本市規劃和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促進和保障作用,為規劃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但10多年來,北京經濟和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科學發展觀的提出,投融資體制和土地供應制度改革;《行政許可法》《物權法》《信息公開條例》等法規頒布;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轉變;公眾參與意識的提高;國務院批復《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法》實施:《城市規劃條例》存在不足。
《城鄉規劃條例》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體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的理念。以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和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目的,全面貫徹《城鄉規劃法》,對北京城鄉規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條例主要內容結合北京實際,確定規劃體系
《城鄉規劃條例》根據國務院批復的《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依據《城鄉規劃法》城鄉統籌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明確了我市全面覆蓋城鄉、層級合理、相互支撐的四個層次(全市域、中心城和新城、鄉和鎮、村莊)、兩個階段(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兩個補充(特定地區規劃、專項規劃)的城鄉規劃體系。
完善公眾參與,促進科學決策
為了加強社會監督,促進科學決策,《城鄉規劃條例》全面落實了《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要求,并完善了公眾參與在規劃編制和執行中的原則要求和具體方式。
完善實施內容,保障規劃實施
(1)編制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發揮規劃引導作用
為了進一步落實近期建設規劃,《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組織編制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重點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設。
(2)加強公共服務,提高管理效能
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了解規劃條件。建設單位根據規劃條件委托編制用地權屬范圍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后,可以申請規劃審查,規劃部門應當依申請提供規劃技術審查意見以及規劃信息咨詢等技術服務。
(責任編輯: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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