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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聽取審議了《四川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其中擬規定,重要旅游線路的旅游成本價、市場參考價,應當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 草案擬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在旅游資源保護方面,草案擬規定,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利用自然保護區等自然資源建設旅游項目,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利用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以及其他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旅游經營者組織登山、漂流、狩獵、探險或者經營蹦極跳、過山車、旱地雪橇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旅游景區景點不得提供無導游證、講解證的人員在旅游景區內從事導游講解有償服務。 《四川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還強化了對旅游行業的管理,加大了對旅游企業、違法旅游經營者的處罰力度。若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書面合同或旅游團隊運行計劃內容或者滯留旅游者的,將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現行的《四川省旅游條例》中,對此項違規操作的最高處罰額度為3萬元。 (編輯:劉堃茹) (責任編輯:白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