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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建設規劃(2008-2012)

時間:2009-12-18 11:18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把淄博建設成為和諧、宜居城市,滿足廣大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合理引導住房消費,加強對近期城市住房建設的指導和統籌,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規劃依據
   《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
   《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
   《關于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建住房[2006]165號)
   《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06〕37號文件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
   《山東省城市經濟適用房建設管理辦法》
   《山東省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淄博市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淄政辦發[2007]104號)
   《關于進一步解決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淄政辦發[2007]84號)
   《淄博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
   《淄博市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
   《淄博市城市近期建設規劃(2006~2010)》
 第三條 本規劃是落實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重要手段,是對城市近期住房建設進行控制和指導的法定依據,與《淄博市近期建設規劃(2006~2010)》共同承擔對全市住房建設的綜合調控作用。
    第四條 本次規劃范圍為淄博市中心城區和桓臺、沂源、高青三縣的縣城,規劃重點為中心城區。
 第五條 規劃期限為2008-2012年。
 第六條 在規劃期限內,凡在規劃區范圍內進行的各項住房建設活動,應符合本規劃及本規劃的年度實施計劃;與住房建設相關的各項政策、計劃,應與本規劃協調。
 第七條 本規劃堅持以滿足不同收入層次居民住房需求為導向,以住房供求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為原則,促進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充分發揮住房作為國民經濟基礎性配套設施的重要作用。
 第八條 本規劃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說明書。
 第二章 住房現狀和需求
 第九條 規劃區內住房現狀
    2007年底全市實有住宅建筑面積6338.81萬平方米,其中私有住宅5704.93萬平方米,私有化率90%;成套住宅6061.49萬平方米,713116套,套均面積85平方米;城鎮人均住宅建筑面積34.54平方米,居住水平較高。
 2007年淄博市的商品住宅施工面積1182.96萬㎡,新開工面積380.79萬㎡,竣工面積343.51萬㎡,全市實際銷售住宅面積274.18萬㎡,預售住宅254.05萬㎡。
 第十條 住房需求:
    規劃期內全市住房需求為3000.00萬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102.04萬平方米,商品住房2897.96萬平方米。
    第三章 規劃目標和方針
    第十一條 住房建設的指導思想
    規劃期內,進一步完善以市場為主導、多渠道、多層次的住房分類供應體系,滿足不同收入層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十二條 住房建設的總體目標
    滿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規劃期末基本實現常住人口戶均擁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決雙困家庭的住房問題。
 第十三條 住房建設總量目標
    規劃期內全市住房建設31.74萬套,建筑面積為3000.00萬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設15314套,建筑面積102.04萬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設2580套,建筑面積12.9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房建設12734套,建筑面積89.14萬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設30.21萬套,建設面積2897.96萬平方米)。
    規劃2008年對全市9000戶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到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擴大到12000戶。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規劃期內,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內的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總建筑面積必須達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總建筑面積70%以上;政策性保障住房中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應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廉租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第十四條 住房建設空間布局
 (1)張店城區
    新建居住區以向西、北發展為主。規劃對淄博高新區、建成區內房鎮、馬尚的村莊進行合村并點改造;新城片區建設西八路以西的居住區;對城區東部洪溝村、喬莊村進行改造。
 (2)淄川城區
    新建居住區以向西、北發展為主。對經濟開發區內的村莊合村并點;對東部城區的城中村進行改造。
 (3)博山城區
    新建居住區以向北發展為主。對北部開發區內的村莊合村并點;搬遷中部綜合服務區內的二三類工業企業,改造為居住區;改造域城鎮、山頭鎮內的城中村。
 (4)臨淄城區
    新建居住區以向東發展為主。對辛店片區內的城中村進行改造。
 (5)周村城區
    新建居住區以向北、向東發展為主。對城區內的前進村、長行村、和平村、愛國村、新建村、桃源村、新民村、二十里鋪村、西馬村等城中村進行改造;搬遷城區內的淄博三金集團、淄博制絲廠等企業,建設居住區。
 (6)桓臺縣城
    新建居住區以向西發展為主。改造郭家村、樓子村、東周家村、趙家村、北辛莊、任莊、張橋村等城中村。
 (7)高青縣城
    新建居住區主要位于濱河公園北部。改造官莊等城中村。
 (8)沂源縣城
    新建居住區向東、北發展為主。縣城重點改造南麻一村、南麻二村、南麻三村、吳家官莊、西河北村、東河北村、東北麻村、西北麻村等城中村。
 第十五條 住房建設年度指引
 (1)2008年,全市住房建設6.66萬套,建筑面積為630.00萬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設3476套,建筑面積23.42萬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設6.31萬套,建設面積606.58萬平方米)。
  (2)2009年,全市住房建設6.56萬套,建筑面積為620.00萬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設2975套,建筑面積19.73萬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設6.26萬套,建設面積600.27萬平方米)。
 (3)2010年,全市住房建設6.36萬套,建筑面積為600.00萬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設2975套,建筑面積19.73萬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設6.06萬套,建設面積580.27萬平方米)。
 (4)2011年,全市住房建設6.15萬套,建筑面積為580.00萬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設2945套,建筑面積19.58萬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設5.86萬套,建設面積560.42萬平方米)。
 (5)2012年,全市住房建設6.02萬套,建筑面積為570.00萬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設2945套,建筑面積19.58萬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設5.73萬套,建設面積550.42萬平方米)。
 第十六條 住房建設分區指引
 (1)規劃期內,中心城區住房建設25.33萬套,總建筑面積2392.89 萬平方米(政策性住房13000套,建筑面積87.04萬平方米;商品住房24.03萬套,建筑面積2305.85萬平方米)。
    中心城區中,張店城區住房建設8.93萬套,總建筑面積840.53萬平方米(政策性住房6517套,建筑面積44.30萬平方米;商品住房8.27萬套,建筑面積796.23萬平方米)。
    臨淄城區住房建設5.00萬套,總建筑面積474.76萬平方米(政策性住房1157套,建筑面積7.50萬平方米;商品住房4.89萬套,建筑面積467.26萬平方米)。
    淄川城區住房建設5.97萬套,總建筑面積565.01萬平方米(政策性住房2523套,建筑面積16.94萬平方米;商品住房5.72萬套,建筑面積548.07萬平方米)。
    博山城區住房建設2.48萬套,總建筑面積233.38萬平方米(政策性住房1360套,建筑面積8.80萬平方米;商品住房2.34萬套,建筑面積224.58萬平方米)。
    周村城區住房建設2.96萬套,總建筑面積279.21萬平方米(政策性住房1443套,建筑面積9.50萬平方米;商品住房2.82萬套,建筑面積269.71萬平方米)。
   2)規劃期內,桓臺縣城建設2.18萬套,總建筑面積207.06萬平方米(政策性住房751套,建筑面積4.90萬平方米;商品住房2.10萬套,建筑面積202.16萬平方米)。
   3)規劃期內,高青縣城建設1.87萬套,總建筑面積176.18萬平方米(政策性住房751套,建筑面積4.90萬平方米;商品住房1.79萬套,建筑面積171.28萬平方米)。
   4)規劃期內,沂源縣城建設2.35萬套,總建筑面積223.87萬平方米(政策性住房811套,建筑面積5.20萬平方米;商品住房2.27萬套,建筑面積218.67萬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應計劃
 第十七條 住房用地供應指導思想
    規劃期內,在強調土地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點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用地供應;堅持新增供應與存量挖潛相結合,積極促進閑置土地盤活;堅持區域住房發展合理布局。
   第十八條 住房用地供應總量
    規劃期內,淄博市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為2474.16公頃。政策性住房用地為 100.29公頃;商品住房用地為2373.87公頃。在供應的居住用地中增量土地為1045.87公頃,存量土地為1428.29公頃。
    規劃期內,新增住房總用地中用于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總共1731.90公頃,占總用地的70%。新增住房總用地中增量土地占42.3%,存量土地占57.7%。
    第十九條 住房用地供應年度指引
   1)2008年,全市居住用地供應506.66公頃(政策性住房用地23.63公頃,商品住房用地483.03公頃)。
 (2)2009年,全市居住用地供應504.90公頃(政策性住房用地19.24公頃,商品住房用地485.66公頃)。
   3)2010年,全市居住用地供應504.00公頃(政策性住房用地19.24公頃,商品住房用地484.76公頃)。
   4)2011年,全市居住用地供應484.60公頃(政策性住房用地19.09公頃,商品住房用地465.51公頃)。
   5)2012年,全市居住用地供應474.00公頃(政策性住房用地19.09公頃,商品住房用地454.91公頃)。
    第二十條 住房用地供應分區指引
   1)規劃期內,中心城區住房用地供應為1920.56公頃(張店城區為594.53公頃,淄川城區為455.42公頃,博山城區為231.39公頃,臨淄城區為397.16公頃,周村城區為242.06公頃);桓臺縣城為182.25公頃;高青縣城為160.98公頃;沂源縣城為210.37公頃。
   2)政策性住房用地:中心城區為85.29公頃(張店城區為41.52公頃,淄川城區為16.59公頃,博山城區為10.18公頃,臨淄城區為7.50公頃,周村城區為9.50公頃);桓臺縣城為4.90公頃;高青縣城為4.90公頃;沂源縣城為5.20公頃。
   3)商品住房用地:中心城區為1835.27公頃(張店城區為553.01公頃,淄川城區為438.83公頃,臨淄城區為389.66公頃,博山城區為221.21公頃,周村城區為232.56公頃);桓臺縣城為177.35公頃;高青縣城為156.08公頃;沂源縣城為205.17公頃。
   第五章 政策與策略
   第二十一條 積極落實住房發展規劃目標,實施高效、集約的住房用地供應政策。
   1)合理調控開發規模。規劃期內,保障一定的住房供給量,使住房投資增長率與住房消費增長率相適應,力求平衡供求關系。
   2)提高住房建設開發強度。規劃期內,在符合規劃控制原則和相關規范要求的前提下,適當提高住房建設的容積率。
   3)停止別墅類住房開發項目土地供應,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加速城市化進程,推動住房建設發展。
    穩步推進戶籍制度的改革,放寬對外來人口入戶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加強商品住房開發建設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銷售制度改革。
   1)加強普通商品住房建設。應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價基礎上競地價、競房價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模式,積極推進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標出讓。
   2)落實住房開發項目套型結構比例的規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設項目,必須明確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面積凈密度兩項強制性指標,必須符合本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中項目相關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的規定。
   3)逐步提高商品房預售門檻。規劃期內,應進一步深化住房銷售制度改革,對新出讓的商品住房項目,逐步推行竣工驗收后銷售的模式。
    第二十四條 加強政策性住房建設與管理,逐步擴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圍。
   1)政策性住房規劃與建設。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統一規劃,市、區縣政府相關部門統一組織建設。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設規模、套數、戶型、面積標準、裝修標準,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關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2)政策性住房建設資金管理。政策性住房建設資金由政府專項撥款或專項貸款,其中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進一步加強政策性住房建設資金監管,促進政策性住房建設資金合理、節約使用。
   3)廉租住房建設。促進各類廉租住房建設;擴大廉租住房的來源,可以將政府查處沒收的違建住房轉為廉租住房;加強廉租住房對我市低收入戶籍人口的保障作用。
   4)完善經濟適用房管理。進一步完善經濟適用房建設和銷售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經濟適用房管理的各項政策,加大經濟適用房建設與銷售過程的監管,進一步落實經濟適用房簽訂購買合同起5年內不得轉讓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加大閑置土地處理力度,制止違法囤積土地的行為。
   1)依據閑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根據造成土地閑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長開發建設時間、改變土地用途、進行土地置換、政府招標拍賣、依法收回并納入土地儲備等各類辦法,對閑置土地積極予以盤活。
   2)妥善處理城市化過程中涉及的土地遺留問題,加大各類問題樓盤的處理力度,積極盤活各類存量住房。
   第二十六條 積極穩妥的開展城中村(舊村)改造和危舊住房改造。
   1)為促進全市產業結構提升和空間布局優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環境,拓展全市住房供應渠道,滿足居民住房需求,對全市危舊住房進行整治改造。逐步實現全市城中村(舊村)和危舊住房較多的舊居住社區的居住生活環境的普遍改善。
   2)規劃期內,為落實住房發展規劃目標,保證全市住房供應,應積極落實相關措施。
 第二十七條 發揮稅收、信貸政策對住房市場的調節作用。
    嚴格按照國家調控政策,征收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嚴格住房開發信貸條件,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住房消費信貸政策。切實加強住房貸款監管,完善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機制。對信譽度高、償貸能力強的住房開發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住房項目,要繼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同時加大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八條 整頓和規范住房市場秩序。
   1)加強住房開發建設全程監管;對不符合規劃控制性要求,超出規定建設的住房依法予以處理乃至沒收;加大整治住房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規范住房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
   2)推動房地產企業的整合。政府應該積極推動這一進程的實現,使房地產業的參與者能夠實現從規模擴張型發展到重視品牌、品質的集約型的發展轉變。
   第二十九條 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房屋租賃市場。
   1)住房在促進增量發展的同時,要盤活存量房,要大力推動住房二級市場的繁榮,形成“梯級消費結構”,優化住房資源配置。
   2)相關部門應制定房屋租賃綜合稅費征收辦法,繼續擴大租賃管理覆蓋面,建立全市統一的流動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資源庫,建立房屋租賃市場綜合管理長效機制。
   第三十條 完善住房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健全住房市場信息系統和信息發布制度,建立多部門參與的住房市場預警與金融風險防范聯合監測機制;加強住房調查,規劃期內完成全市住房狀況普查。及時、準確、全面地采集住房業運行中的動態數據,對市場發展趨勢作出準確判斷。
   第三十一條 加強住房市場引導。
    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住房調控政策的宣傳,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第三十二條 加強住房發展的研究。
   1)規劃期內應制定全市住房發展戰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進一步加強住房市場法規建設,建立較為完善的住房發展體系。
   2)加強房地產市場風險研究,提高風險防范能力。通過對房地產市場風險的評估,認清房地產市場運行的健康程度,及時了解房地產市場的狀況,加強政府對風險的處理能力,確保市場總體穩定。
   第六章 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建立住房建設規劃實施的分級負責制,加強政策的傳遞能力和與基層的溝通能力,增強政策的執行效率,強化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的住房管理責任。
    第三十四條 強化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制度。以年度實施計劃作為落實本規劃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實施計劃確定的住房目標和住房建設用地的調控指標,是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的具體依據。對不符合年度住房實施計劃的住房項目,規劃部門不予核準規劃選址。
    第三十五條 加強規劃實施的技術管理。在住房建設規劃編制體系、目標、內容、方法及標準上與上層次規劃緊密協調,建立住房資源的動態檢測系統與長效監測管理機制。
   第三十六條 完善住房建設規劃監督管理。全面落實住房規劃實施的相關責任單位,嚴肅糾正違反住房規劃的行為并追究責任,加強住房規劃實施的檢查,完善住房建設規劃公共參與機制。
   第三十七條 加快推進實施住宅建筑節能。推進節能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住宅產業現代化推進制度和激勵機制,對節能省地型住宅建設和消費實行差別稅收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通過示范小區載體推進住宅節能和產業現代化,提高住房整體品質。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劃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規劃由淄博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本規劃由淄博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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