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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制度四十八: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解讀:自2000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我市招投標市場發展總體是好的,招投標活動日趨普及,招投標領域不斷擴大,已經成為經濟生活的重要內容。但是,我市的招投標活動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例如,少數項目業主逃避招標、虛假招標,不按照法定程序開標、評標和定標;有的投標人串通投標,以弄虛作假和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中標等行為,嚴重妨礙了《招標投標法》的實施,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滋生了腐敗現象,因此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全國統一市場形成的內在要求。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白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