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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考函﹝2011﹞26號
關于做好廣西2011年度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
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和保障社局人事考試機構、區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1年度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29號)精神,結合廣西實際情況,現將2011年度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2011年10月22日 上午 09:00-11:30 城市規劃原理 下午 14:00-16:30 城市規劃相關知識 2011年10月23日 上午 09:00-11:30 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 下午 14:00-17:00 城市規劃實務 二、報考條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9號)、原人事部、原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0〕20號)和原人事部辦公廳、原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2001〕38號)文件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三、報名時間及現場確認的相關說明 (一)報名方式 考試報名采用報考人員在廣西人事考試網上(www.gxpta.com.cn)報名和現場資格審核確認的方式進行。 (二)報名時間 全區網上報名時間為2011年5月27日至2011年7月7日。 (三)現場資格審核 1.區直單位現場資格審核時間:2011年7月4日至7月8日,地點:廣西人事考試報考大廳(南寧市金洲路33號、廣西人才大廈三樓)。資格審核確認業務辦理時間: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 - 17:00. 2.各市報名點現場資格審核時間原則上與區直單位的一致。現場資格審核截止時間不能推遲,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廣西人事考試中心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四)報考手續及提供相關材料 1.首次報考人員上網填寫《2011年度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同時上傳一寸當年正面免冠照片(具體操作按網上“照片上傳說明”進行)。網上打印的報名表須經所在單位初審并加蓋公章,攜帶報名表、身份證、學歷證書(證件需提交原件和復印件),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免試證明(網站:辦事指南欄目中的資料下載: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免試證明材料樣本)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等,到現場辦理確認和交費手續。 2.非首次報考人員上網填寫《2011年度造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在表中只能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考試科目進行一次性修改,并按本人所報考科目進行網上繳納報考費且查詢“網上在線支付情況”為“已交費”時,即為完成報考手續,不需要再到現場辦理資格審核確認和繳費手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到現場確認及繳費的,須提供網上打印的報名表(由所在單位初審蓋章)和去年參加考試的準考證(或成績單)方能辦理。 3.報考人員對提交的報考資歷、學歷的真實性、有效性要負責。如提交虛假、無效資歷、學歷的,一經發現,將按相關規定處理,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且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情節嚴重者,兩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五)報考人員若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報名和繳費視為自動放棄報考,不再受理補報。 (六)打印準考證 已繳費的報考人員,請于2011年10月12日后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須打印出照片,自貼照片無效,黑白、彩色均可)。 四、考試收費及票據的領取 (一)收費依據 按桂價費〔2004〕103文規定,報考人員繳納報名費每人次10元;考試費客觀題每人每科60元、主觀題每人每科120元。報名費10元留給各市報名點,作為組織報名費用,其余費用上繳廣西人事考試中心作為組織實施考試、閱卷及上繳國家試卷費用等。 (二)發票領取 1.現場辦理審核確認的考生,交完費后即可領取。 2.網上交費的考生于該考試報名繳費截止次日20天后到該考試開考當天止,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報名表到南寧市新竹路20號廣西區人事考試中心303室領取(所開票據均為事業性統一收據)。 3.各市報名點的領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三)上報材料 各市人社局人事考試機構務必于2011年7月底前將報考人員的匯總表(報考材料由各市封存備查)報廣西人事考試中心考務部,并與該部核準報考人數、科目數后,于7月底前上繳考試費用。 五、試題類型和注意事項 1.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城市規劃原理(客觀題)、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客觀題)、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客觀題)和城市規劃實務(主觀題)4個科目。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城市規劃實務科目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 2.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存儲功能的計算器。 3.考試時必須攜帶本人法定身份證件和紙質準考證,兩證齊全,才允許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六、考場設置 本次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點設在南寧市,全區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寧應考。 七、成績管理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為考全科、免二科2個級別。參加考全科(4科)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免二科(考2科)考試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八、成績查詢與證書辦理 1.考試結束三個月后可在廣西人事考試網查詢成績,咨詢電話:5841400. 2.證書辦理具體時間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職業資格查詢”專欄公布為準。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 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窗口),咨詢電話:5595807. 九、咨詢電話 政策文件咨詢:5864453(區職改辦) 網上報名咨詢:5841400 5505211 資格審核咨詢:5566994 5505211 附件: 1.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2.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3.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 附件1: 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 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1999年4月7日 人發﹝1999﹞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現將《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準入控制,保障城市規劃工作質量,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后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屬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范疇,納入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由國家確認批準。 第四條凡城市規劃部門和單位,應在其相應的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城市規劃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城市規劃技術咨詢,城市綜合開發策劃等關鍵崗位配備注冊城市規劃師,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五條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年。 (三)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滿3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滿3年。 (五)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七)人事部、建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建設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編制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并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必須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人事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并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考務工作。 第十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管理工作。 各級人事部門對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注冊的人員,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報所在地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統一報建設部注冊登記。 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核發《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證》。 第十三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注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 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并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注冊城市規劃師每次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當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五條注冊城市規劃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向所在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的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及時向建設部辦理撤銷注冊手續: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脫離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連續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的失誤造成損失,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部申請復議。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注冊城市規劃師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城市規劃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秉公辦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證工作成果質量。 第十七條注冊城市規劃師對所經辦的城市規劃工作成果的圖件、文本以及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有簽名蓋章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注冊城市規劃師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決定提出勸告,并可在拒絕執行的同時向上級城市規劃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注冊城市規劃師應保守工作中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第二十條注冊城市規劃師不得同時受聘于二個或二個以上單位執行城市規劃業務。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第二十一條注冊城市規劃師按規定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工作水平。參加規定的專業培訓和考核,并作為重新注冊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按本規定通過考試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三條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在境內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管理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人事部、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 為保證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對長期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認定,具體辦法如下: 一、認定范圍: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城市規劃咨詢等相關業務工作,1997年底以前擔任建筑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 二、申報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二項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 (一)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相近專業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相近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規劃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30年。 (二)技術資歷和工作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規模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總體規劃一項,或中、小城市總體規劃2項。 2.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區規劃3項。 3.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并完成詳細規劃5項。 4.連續擔任甲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副總規劃師及以上技術管理職務5年以上。 5.連續擔任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滿5年,且所擔任職務對城市規劃實施管理負有直接責任。 三、認定組織: 由建設部、人事部組成“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領導小組”(附1),負責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建設部城鄉規劃司。 四、認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附下列材料: 1?《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請表》(附2)一式兩份。 2?學歷證明、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 3?單位出具的技術資歷、業務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證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推薦名單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推薦的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定的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申請認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審核,將合格人員名單報建設部、人事部辦理批準手續。 五、上報材料時間: 請各地將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報材料于1999年7月30日前報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實施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后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六、認定要求: (一)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要嚴格按本辦法確定的范圍和程序要求進行審核,并對認定人員實行總量控制。 (二)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認定工作的領導,嚴格認定程序,確保認定工作的質量。對申請認定過程弄虛作假的地區和個人,一經查實,即行取消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七、凡是申請認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均按本辦法辦理。 附件2: 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0年2月23日 人發﹝2000﹞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建委(建設廳)、規劃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現將《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9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規范和加強考試管理,切實做好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從2000年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首次考試時間定于2000年10月14日至15日。 二、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負責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地的考務工作,由當地人事(職改)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自行確定。 三、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管理法規》、《城市規定相關知識》和《城市規劃實務》。 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其中《城市規劃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三個小時,其他三個科目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四、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則》、《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五、凡符合《暫行規定》第七條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六、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七、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賃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者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八、建設部負責組織編寫和確定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指定用書及有關參考資料,并負責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培訓管理工作。 九、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工作,經培訓合格后,由建設部分布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培訓教師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培訓任務。申請承擔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的單位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批準。 十、堅持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加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考生參加考前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十一、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十二、要嚴格執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對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附件3: 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 (2001年5月24日 人發﹝2001﹞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規劃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規劃局: 根據我國城市規劃隊伍的實際情況,為切實做好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經研究決定,對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凡符合《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0]20號) 第四款免試部分科目的報名條件,并在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人員,報名時必須審查學歷和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年限。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三、對符合上述條件,并參加了2000年度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其《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均達到當年國家確定的合格標準者,即可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參加全部科目的考試。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 請各地在組織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前,將本規定的各項條件予以公布,并在報名過程中,認真做好資格審查工作,嚴禁弄虛作假。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