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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蘿卜章”騙貸案再度上演,與銀行信貸管理制度執行不力、案件防范意識松懈、信貸投向上偏頗、競爭環境不公平等因素有很大關系。 “蘿卜章”通過銀行驗證拙劣手法竟然層層過關 □ 非常案件 廣東省深圳市一家本來具有良好資信的企業,因資金鏈斷裂,鋌而走險,采取拙劣的手段,公然向銀行詐貸。而一向對這家企業深信不疑的銀行,在審貸、放貸等環節的管理上漏洞百出,居然被騙走了8970萬元。 近日,制造該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貸款詐騙罪批準逮捕。 地攤私刻印章通過銀行驗證 2008年,詹某某在深圳市注冊成立“深圳市富城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從事國際物流業務,擁有員工數百名。 2009年年底,富城公司與深圳某銀行香蜜湖支行建立信貸業務關系,合作一直十分順利。2010年年底,該銀行決定給予富城公司6800萬元的綜合授信額度。 今年年初,為防范金融風險,該銀行決定將信貸方式變更為三方協議模式,即銀行選擇富城公司的其中一家供貨商深圳某電子有限公司作為合作對象,以貨權保障的方式與富城公司開展業務。但因供貨商不同意這種付款方式,三方協議模式無果而終。 由于資金緊張,求借無門,情急之下,富城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在路邊地攤上,找人偽造了供貨商的印章,同時讓自己的老鄉張某某冒充電子公司的員工,印制了假名片,以業務經理的名義與銀行接觸。在銀行驗證過程中,私刻的印章第一次沒能通過驗證,第二次還是沒有通過。詹某某就換了一個地攤,又刻了一枚印章,居然通過了驗證。 之后,富城公司使用偽造的《訂貨合同》、《發貨通知單》、《承諾函》、《授權委托書》以及其他公司印章等證明文件,編造虛假貿易背景,與該銀行簽訂了《綜合授信合同》、《銀行承兌匯票協議》等協議。 2011年3月起,張某某以供貨商的名義,先后接收銀行承兌匯票18張。富城公司將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找地下錢莊全部貼現,共計騙貸8970萬元。 2011年6月3日,該銀行分行信貸管理部到電子公司進行貸后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11年從未收到過由該銀行開出的付款人為詹某某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并否認張某某為該公司員工。至此,富城公司騙貸案件東窗事發。 信任導致放任釀成巨大損失 銀行發現被騙后,因為對富城公司過去的經營狀況比較信任,沒有馬上報案,而是與詹某某聯系,希望能追回貸款。詹某某表示正在找抵押物,全力籌集資金解決銀行的問題。6月10日,得知富城公司負責人要外出“旅游”并無法取得聯系后,銀行才正式報案。 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詹某某的騙貸手法非常拙劣,在現代金融企業管理制度如此嚴密、科技非常發達的情況下,詹某某能夠得逞,正是因為對富城公司一直以來良好的經營狀況和資信度的信任,使得該銀行管理人員放松了警惕。 在審貸環節,富城公司與合同單位電子公司及銀行三方間的協議并沒有當面達成,后來詹某某謊稱與電子公司達成了協議,銀行未加核實就輕易相信,對冒充電子公司業務經理的張某某也沒有進行身份核實。在驗證環節,該銀行支行使用銀行驗印系統對《承諾函》和《授權委托書》的印章進行核對,發現印章與電子公司在銀行預留的印鑒不符。當時,張某某解釋說電子公司有幾套公章,這次是蓋錯了公章。下午張某某再來銀行還是沒有通過驗證,她還是那樣解釋。第二天,張某某又一次來到銀行,竟然通過了銀行的驗印系統。 在放貸環節,承兌匯票本應送到電子公司經營場所,可是張某某每次以在外面辦事為由,要求送票人員送到不同地點,銀行管理人員違規同意,再次給了詹某某等人機會。 在報案環節,基于一直的信任合作關系,同時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主動籌款,銀行沒有及時報案,被詹某某一再拖延,最終遭受了巨大損失。 詐貸案給銀行界敲響警鐘 深圳市一位金融專業人士向記者分析,對于商業銀行來說,20%多的法定準備金率,2%到5%的超額準備金率,10%以上的資本充足率,再加上撥備覆蓋率,商業銀行吸收100元存款,其中30至40元是不能動的。這導致信貸資金更多關注大中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經營情況好、信譽度高的中小企業,部分中小企業只能靠互相幫助解決,不然就用高利貸,甚至向銀行詐騙。 有關人士認為,近年來,受國際金融危機以及宏觀調控影響,一些中小企業尤其是外向型企業融資比較困難,在尋求資金過程中可能會“劍走偏鋒”。 本案中,富城公司原本在銀行有較好的信譽,并取得了較高綜合授信額度,但因經營出現困難,資金鏈斷裂,最后采取犯罪手段。而其作案手段可以說非常拙劣,私刻公章、制作假名片,居然就能蒙混過關。 承辦檢察官指出,這幾年深圳信貸詐騙案件總體來說發案率比較低,但該案件給銀行界敲響了警鐘。一方面,商業銀行要努力向資質較好的企業傾斜,以爭取穩定的收益率,另一方面,則特別要對比較“信任”的企業的放貸加強監管,保證資金安全。 ■案意點擊 深圳市檢察院偵查監督一處檢察官莊嬋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較之我們以往辦過的類案中罪犯精密設計的騙局,本案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應該說是非常拙劣。只要銀行經辦人或管理人員具有風險意識,多一分責任心,哪怕只是打個電話去核查一下,本案就不會發生。” 記者從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為維護國有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秩序,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該銀行提出了完善貸款管理、完善電子驗印系統、完善操作風險等檢察建議。近日,該銀行在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的同時,已專門出臺了《承兌匯票業務管理辦法》,修訂完善了審貸、放貸、核查等相關制度,加強對重點崗位、重點風險領域的排查,進一步加強風險防控和管理。 “我希望本案能像一面鏡子,讓金融企業引以為鑒,保護好所管理的資產。”莊嬋芝說。(記者 游春亮 本報通訊員 崔玉男) (責任編輯:白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