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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證處一起引發爭議公證的調查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在發生著不斷的變化,“公證”這個以前出現不多的詞匯,如今越來越多的出現在了現代人的工作和生活中:夫妻婚前財產要公證、個人之間買賣房屋要公證、企業間簽訂合同要公證等等。但與此同時,因為公證引發的問題也越來越多。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證處的一起公證引發爭議,并吸引了社會各界的關注。記者對此進行了相關調查。
據記者調查了解,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2012年2月23日,內蒙古科容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容包裝公司)與呼和浩特市泰益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益小貸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約定泰益小貸公司提供給科容包裝公司3千萬元人民幣貸款,科容包裝公司以坐落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區金海工業園區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簽訂合同后,科容包裝公司按照泰益小貸公司要求,在其提供的“借款憑證”上簽字蓋章。同日,科容包裝公司應泰益小貸公司要求向內蒙古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證處辦理了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公證(【2012】呼青證內字第642號)。當時泰益小貸公司承諾當天下午或第二天將款項匯入科容包裝公司帳戶內。但之后,泰益小貸公司遲遲不履行放款義務,雖經科容包裝公司多次向其提出放款要求,但款項一直未能到位。2014年6月科容包裝公司法人代表王雄翔總經理接到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證處的電話,詢問科容包裝公司與泰益小貸公司借款及還款的情況,并說,有什么具體說明的情況以書面形式交給他們。
科容包裝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證處提交了“關于呼和浩特市泰益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內蒙古科容包裝有限公司借款一案的真實情況反映”的材料。其后科容包裝公司又多次向青城公證處提交材料,意圖講明事情的真況。不過,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證處最終還是做出了(2014)呼青證執字第12號執行證書。得知消息的科容包裝公司隨即要求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證處依法復查其做出的(2014)呼青證執字第12號執行證書并予以撤銷。但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證處對此申請不予受理。接下來,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依據青城公證處的執行證書做出了執行裁定書(【2014】回執字第00353號),裁定:內蒙古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證處做出的公證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扣留、提取被執行人內蒙古科容包裝有限公司的收入3500多萬元。?“泰益小貸公司沒有履行我們之間的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的3000萬借款根本沒有打入我們賬戶,我們之間的合同根本沒有履行。但是為什么青城公證處卻堅持做出執行證書?其合法的依據是什么?我們提出復查申請,為什么不予受理?”內蒙古科容包裝有限公司總經理王雄翔疑問重重。
面對記者“泰益小貸公司到底給沒給科容包裝公司借款,就是雙方合同到底履行沒有?”的問題。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證處主任郭全旺認為,這其中很復雜,他也是逐步了解到的,泰益小貸公司確實沒有直接給科容包裝公司3000萬元。據他介紹,表面上是內蒙古科容包裝有限公司與泰益小貸公司簽訂了3000萬元的《借款合同》,但內部其實還包含了內蒙古科容包裝有限公司原股東王文賢為泰益小貸公司另外兩筆借款(一筆為1000萬元,一筆為1500萬元,借款人是一位叫梁宜恒的)做擔保人,現在應負償還2500萬元借款一事。所以才對內蒙古科容包裝有限公司進行強制執行。
科容包裝公司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區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回民區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對科容包裝公司和泰益小貸公司兩家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上泰益小貸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答辯意見書,意見書中也認可沒有給科容包裝公司發放過這筆3000萬元的貸款,辯稱是科容包裝公司原股東王文賢給梁宜恒向泰益小貸公司擔保借款的轉貸。
是不是轉貸這是人民法院的職責,而且這明明是兩個法律關系,怎么能扯在一起呢?公證處能斷“案子”了?
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局長榮忠厚。榮忠厚表示,他聽說過此事,但是對于詳細情況不了解。針對青城公證處出現的這種事情,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作為行政管理機關,的確對公證處有管理職責。進一步了解情況后給予答復。對于內蒙古科容包裝有限公司舉報“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證處主任郭全旺,副主任鄂衛紅玩忽職守,在明知其所出具的公證書有重大問題時,仍一意孤行,為違法違規企業‘保駕護航’,導致科容包裝公司蒙受嚴重經濟損失。”一事,也需要進一步了解情況后才能給予答復。
而對于內蒙古科容包裝有限公司與泰益小貸公司所簽訂的3000萬元額度的《借款合同》內容及相關情況,記者咨詢了呼和浩特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科劉科長介紹,不知道這份《借款合同》,企業沒有到金融工作辦公室備案。對于郭全旺所說的兩份分別為1000萬元和1500萬元的借款合同,企業也沒有到金融工作辦公室備案。“如果事實真的存在,這三份借款合同都是違規的。按照規定,都是要扣分的。”劉科長所說的規定,是指目前央行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的貨幣資本一次性足額繳納,不得虛假出資或分次繳納,不得以銀行貸款融入資金、社會集資借款或委托理財等方式吸收資金出資。而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和單筆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5%。據了解,泰益小貸公司的注冊資金為5000萬元。記者進一步詢問這種借款合同公證合法性時,劉科長表示,這種明顯違規的借款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就不應該為這樣的合同做公證。劉科長表示,他們已經給泰益小貸公司發了通知,過一段時間,要根據該公司的報告再做處理。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君玉表示,公證處究竟是什么樣的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公證處關規定,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面對當下日益復雜的工作生活環境,公證機構應適應新時代的發展,更加嚴格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真正為老百姓保駕護航。?
截止發稿時,記者并沒有接到來自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和金融工作辦公室的回復。對于該爭議事件,我們將繼續跟蹤。
(責任編輯: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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