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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優勢
高新技術產業高地
截止2008年6月,園區累計吸引14500家國內外著名企業落戶,已形成集成電路、軟件、游戲動漫、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產業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產業集群。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60%以上。園區專利申請年增長達50%,其中發明專利申請占比達46%,走在全省開發區前列。
國家級產業基地
圍繞科技跨越發展戰略,園區已建成8個國家級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基地、火炬計劃軟件產業基地、中國軟件歐美出口工程試點基地、國家動畫產業基地、國家集成電路產業園、火炬計劃汽車零部件產業基地、國家服務外包示范基地、納米技術國際創 新園。
創業投資活躍
園區累計引進風險投資機構和擔保機構近50家,組建成立了蘇州創投集團有限公司,形成了集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產業投資、融資擔保為一體的資金支持體系。園區創業投資資金規模達到100億元。接受過風險投資的園區企業100多家,接受過擔保扶持的區內中小企業300家次。自07年6月開始運作的中小企業統貸平臺已為30多家區內初創期的企業提供了貸款支持。
知識產權保護
蘇州工業園區是江蘇省第一個知識產權試點園區。園區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對企業和個人申請專利給予資助,對年度專利申請大戶、獲得江蘇省名牌產品、江蘇省著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給予重獎。設立蘇州工業園區知識產權服務中心、知識產權舉報投訴中心,以及園區知識產權法庭,為區域保護知識產權提供了司法保障。設立1000萬元的“知識產權保護維權基金”,為區內企業維護自身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提供訴訟保障。
二:投資政策
擁有較大項目的自行審批權
同時享有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政策 全國首家綜合保稅區試點 全國首個鼓勵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優惠政策試點區域 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基地 擁有充分授權的外事管理權 擁有預籌積累個人賬戶為主的公積金制度 三:投資成果
科技創新集群推進
截止2008年6月底,園區集聚了海內外科技人才創辦的科技型創新企業700余家,跨國公司和國家級研發機構100多家,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350家。
集成電路產業
園區集成電路產業銷售收入占全國18%。園區已集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40多家,“IC設計與制造產業集群”入選國家產業集群試點。園區是國內集成電路產業最集中、企業最密集的地區之一。
軟件產業
園區軟件企業300家,其中1家產值超10億元,8家超億元,2家入選“中國軟件出口20強”,2家入選“中國軟件外包20強”,5家入選“江蘇省軟件服務外包10強”。
游戲動漫產業
園區有游戲動漫企業40多家,其中游戲公司近20家、動漫公司近30家,50%以上的企業主要從事原創作品生產和營銷,每年原創動畫生產能力超過5000分鐘。
生物醫藥產業
園區醫藥企業產值達80億元。園區已集聚生物醫藥創業企業50多家。5家企業位居“全國醫藥工業企業利潤百強”前列;2家企業位居”全國衛生材料工業企業50強”前列;3家企業位居”全國醫療器械工業企業50強”前列。
新材料產業
園區新材料產業產值達45億元。園區新材料產業主要包括電子信息材料、納米材料、新能源材料、先進復合材料、生態環境材料、生物醫用材料等領域。
在納米新材料領域,由中國科學院與江蘇省和蘇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創建的中國科學院蘇州納米技術與納米仿生研究所,開展以納米電子與器件、納米生物與納米醫學及納米仿生技術為重點方向的研究。
四:投資指南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中國法人地位。
外國投資者所占注冊資本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營者可用現金出資,也可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及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外國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匯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內再投資。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亦稱契約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根據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共同舉辦的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條件、權利、義務、收益分配或風險、債務的承擔、企業的管理方式、期滿后的財產處理等共同協商,在企業合同中明確約定。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般由外國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資金、技術、關鍵設備等,中方通常負責提供土地使用權、現有廠房設施或部分資金等。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 可以申請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資:
(一)在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二)經財政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準,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
(三)經財政稅務機關和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的其他回收投資方式。
外國合作者依照上述規定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合作經營企業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為有限責任公司。除合作企業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對合作企業承擔責任。合作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認購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公司。外國投資者也可依照有關法規對中國的A股上市公司進行中長期戰略性并購投資,取得該公司A股股份。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各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它是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形式,適用國家法律、法規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
投資性公司
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必須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四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一千萬美元,或者;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三千萬美元。
經中國政府批準設立的投資性公司被賦予較一般外商投資企業更為廣泛的經營范圍,以鼓勵跨國公司開展系列投資活動。目前,投資性公司可在國家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的工業、農業、基礎設施、能源等領域進行投資。
中外合作開發
中外合作開發是指中國公司與外國公司通過訂立風險合同,對海上和陸上石油、礦產資源進行合作勘探開發。它是目前國際上在自然資源領域廣泛使用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點是高風險、高投入、高收益。合作開發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勘探、開發和生產階段。
BOT
BOT方式是指投資者在投資國承擔一個既定的工業項目或基礎設施項目,負責項目的建造、營運、維修和轉讓。投資者在固定期限內營運設施并且被允許在該期限內收回對該項目的投資、營運、維修費及其他費用,在規定的期限滿后,將該項目轉讓給項目方的政府。在中國BOT方式以設立項目公司形式,被試用在高速公路、電廠、污水處理等領域。
創業投資企業
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本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創投企業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由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的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設立創企業,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以下;且應至少擁有一個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的且符合其它條件的必備投資者;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必備投資者外,其他每個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1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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