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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全省城鄉規劃的制訂和實施管理、提高城鄉規劃管理水平,江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近日決定,從今年6月施行2014年版《江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導則》(以下簡稱“導則”)。 導則規定,居住用地為3000平方米、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為2000平方米的不得單獨建設。但在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核準建設的,可以進行危舊房改造、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鼓勵實施綠地、廣場等公益性建設項目。 同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物業總建筑面積的2‰,最小不得少于120平方米。此外,建筑間距應當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消防、環保、管線埋設、視覺衛生和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住宅建筑布局應當爭取較好朝向,盡可能避免東西向布置。 導則要求,城市給水應集中供給。嚴格控制自備水源;未經許可不得采用地下水。城市新建地區的排水系統應采用雨污分流制。有條件的應實施雨污分流改造;暫不具備條件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處理相結合的措施。新建小區應采用雨污分流制。 導則規定,居住區內部的公共活動區、軌道交通車站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場所,必須配置公共廁所。生活垃圾收集站宜設置在服務區域內市政設施較完善、方便環衛車輛安全作業的地方,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同時,城市雕塑的設計和建設應編制專項規劃。建筑雕塑、小品應內容健康、造型優美。設置廣告、招牌、指示牌應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并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風、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間造型應與環境相宜。在道路交叉口和綠化隔離帶內不應設置影響交通視線的廣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兩側不得設置影響行車安全的閃爍照明。此外,居住用地的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小于30%,舊區改造不應小于25%。 導則還要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庫)的服務半徑,在城市中心地段不應大于200米,一般地段不應大于300米。公共停車場(庫)宜設置一定比例的無障礙停車位;建設軌道交通的城市宜結合軌道站點設置換乘停車場(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