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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長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長春市城市地下管線挖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城市地下管線挖掘工作,規定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不得挖掘;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不得挖掘。 在長春市區內城市地下管線挖掘上,由長春市建委會同長春市公用局,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和“急迫性優先”的原則,統籌道路與地下管線建設計劃。 因城市地下管線泄漏、爆裂等事故損壞其他市政設施的,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先行承擔修復責任。挖掘復原的城市道路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1年。 ![]() 《辦法》規定,在繁華路段和主要街路應當安排夜間施工,確需白天施工的,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時間。橫斷挖掘路面的應在24小時內恢復完畢,暫時無法恢復的,須用鋼板覆蓋;其他道路挖掘,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的,3日內恢復完成,挖掘超過100平方米的,應當盡快復原,一時無法復原的,應當采用相應臨時措施(如鋼板覆蓋),保證路面暢通。 路面恢復施工時,嚴禁雨天進行瀝青混凝土施工。冬季修補掘路面層,可采用混凝土預制砌塊,或冷拌瀝青混凝土修補平整,可在氣溫轉暖后再做二次修復。挖掘復原的城市道路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1年。 中國規劃網長春4月7日電 記者于丹 (責任編輯:白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