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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督促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嚴格維護和執行城市規劃,建立預防和制止違法建設的機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規劃不良記錄是指在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從事規劃建設或與其有關的活動中違反城市規劃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的情況記錄。
第三條 實行城市規劃的不良記錄管理,建立信用制約機制,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建設單位及其所委托的設計單位編制的規劃、建筑方案設計第一次申請規劃報建受理時,本局對其進行登記,建立規劃檔案。
第五條 城市規劃不良記錄,是本局和相關職能部門對當事人實行資質審查、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的依據之一。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下列行為應當予以記錄: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進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的;
(二)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
(三)不按要求進行建設項目公示的;
(四)不按要求進行設計方案征集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六)未經本局驗線而擅自開工建設的;
(七)未按規定向本局申請查驗±○、驗槽、查驗主體和外裝修的;
(八)工程未經本局驗收投入使用的;
(九)未經本局批準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進行建設的;
(十)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擅自進行建設的;
(十一)在本局依法下達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書后繼續施工的;
(十二)拒不接受本局執法人員調查詢問的;
(十三)拒不履行本局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四)其他不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
第七條 設計單位及設計責任人的下列行為應當予以記錄:
(一)承攬城市規劃編制任務而未按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規定進行備案的;
(二)未按照核發的資質證書及其規定的資質等級承攬設計任務的;
(三)未取得本局核發的規劃設計條件(或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設計要求而進行方案設計的;
(四)故意違反規劃設計條件進行設計的;
(五)提交的設計文件、成果在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停車泊位等技術經濟指標上弄虛作假的;
(六)未經本局同意拒不按照本局所提出的修改意見更改設計方案或者施工圖的;
(七)未經本局批準擅自在施工圖中調整已經審查批準的建筑層數、高度、間距、立面等主要指標的;
(八)為違法建設提供設計服務的;
(九)其他不服從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
第八條 本局負責城市規劃不良記錄信息的采集、確認和發布。
信息的采集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
信息的確認應當經本局行政審查認定。對當事人不良記錄的審查,應當允許其陳述、申辯。
信息的發布形式主要有書面報告、網上專欄和地方報紙等媒體上登載。
經確認的信息,應當及時在本局網站專欄發布,并書面向相關部門通報,案情重大、影響嚴重的可以在地方報紙等媒體上發布通報。
第九條 不良記錄同時又是違反城市規劃法律規范行為的,應當按照違法案件查處程序依法辦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一年內有不良記錄的,本局公布其不良記錄,并對其報建項目不予受理。
不良記錄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將其不良記錄通報給省、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部門。
不良記錄人為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的,應當將其不良記錄通報給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及設計責任人一年內有不良記錄的,本局公布其不良記錄,不予受理和審查其所設計圖紙,并視情節輕重提請上級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或撤消注冊登記。
第十二條 對接受本局處理并按要求履行本局處理決定的建設單位所報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及其責任人所設計的圖紙,本局依法進行受理、審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8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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