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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為加強本市郊區主要河道的保護和管理,確保河道行洪安全和供水、排水通暢,根據《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特將本市郊區主要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道)兩側劃定保護范圍,并作以下規定:
第一條 本市郊區各主要河道保護范圍起止地點
(一)永定河:自三家店攔河閘起,左岸至梁各莊(含新北堤),右岸至金門閘;
(二)潮白河:自潮白河匯合口起,左岸至市界,右岸至牛牧屯引河;
(三)懷河:懷柔水庫壩下至潮白河;
(四)溫榆河:沙河閘至北關攔河閘;
(五)北運河:自北關攔河閘起,左岸至牛牧屯引河口,右岸至市界;
(六)運潮減河:北關分洪閘至師姑莊閘;
(七)涼水河:馬駒橋閘至北運河;
(八)京密引水渠:宮莊子進水閘至繡漪閘;
(九)潮河總干渠:提轄莊至唐指山水庫;
(十)港溝河:許各莊節制閘經軍屯排污閘至市界。
第二條 河道保護范圍的寬度,根據保護水利工程的需要和各河段的實際情況,沿兩側河堤中心線(無堤段河道沿河槽上口線或清障線)水平外延三十米至二百米,因特殊情況,外延寬度可作必要的增減。本市郊區主要河道各河段保護范圍的寬度,詳見附表。永定河北京水泥制品廠老堤段仍作為第二道防洪線;東河沿及劉莊子分洪道至小啞叭河地區為行洪保護范圍。
第三條 在河道保護范圍內,嚴格執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得從事挖砂取土、修建魚池、擅自建房堆料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動;違反的,除批評制止外,責令恢復原狀。因特殊情況確需在河道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包括改建、擴建和翻建),應當按照保護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設計,根據河道管理權限分別報經市、縣(區)水利局審核同意,依照《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報批。
第四條 縣(區)水利局可對本縣(區)所轄中、小河道劃定保護范圍,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水利局和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備案。
第五條 本規定由市水利局監督執行,并對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198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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