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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一直無法擺脫理想與現實、終極目標與變化過程之間的矛盾。要么城市總體規劃因建設用地嚴重超標遲遲得不到審批,要么就采用各種計算方法和分期技巧大玩“數字游戲”,專業人員則不斷發明新的規劃手法:先是廣州開概念規劃之先河,暫且避開總體規劃審批期限長,限制條件多的矛盾,全國風起云涌地跟風,接下來是規劃部門發現用總體規劃難以控制地方城市的發展,出臺有關文件在全國強制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再下來是《城鄉規劃法》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成為項目規劃審批的強制性依據,各地都在張羅著編制全覆蓋的控制性規劃。規劃編制似乎很快擺脫了不足缺乏的問題,而陷入了過多無法選擇的困境。以深圳為例,1989年至2004年16年的時間,深圳編制的各類規劃多達2060項,其中全市性的項目165項,特區內的規劃項目1258項,特區外的項目637項。雖然規劃編制投入的精力和財力越多,該地區研究的問題越透徹,城市建設控制力度應該越大,但另一方面,隨著城市用地的緊張,多種社會、經濟矛盾開始突現,各種各樣的規劃結果可能會加劇這些矛盾,如果沒有形成有效的矛盾磋商機制,規劃編制結果就有可能偏離了編制的動機,發生負面效應。 多種多樣的規劃類型從編制動機方面分析,可分為以下兩個部分: 一部分是行政部門管理必須編制:規劃局作為城市規劃的主管部門,必須完成一定的規劃編制計劃,如總體規劃層面的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主管部門內部也要完成諸如道路交通、重大基礎設施、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等專項規劃;同時除規劃主管部門外,城市其它行政部門,如國土、發改、交通、環保、海洋等部門也要完成指導本部門管理的規劃,同時還要完成應對新增事件(如政策保障住房)以及人大議案等行政行為的研究。 規劃是政府引導城市發展建設的法定依據,是政府實施城市管理重要的調控手段,是保障城市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這些都沒錯,但當面臨上述各種各樣規劃的時候,當各個規劃代表了不同部門的管理意愿表達時,我們即刻陷入了中國體制長期無法克服的頑癥:當一個公平開放的協商平臺尚未建立時,規劃之間出現矛盾時,誰聽誰的? 另一部分為政績主導編制:城市主管領導為實現施政綱領的戰略途徑,城市規劃首先擔當了使大肆出讓土地合法化的任務。據原建設部統計:由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86個城市中,有53個正在進行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據國土資源部統計,各部門提出的未來15年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已達到4.5—5萬平方公里,已經突破了國土部門下放的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接下來的以開發區、科技園、大學城等主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也成為實現建設擴張的常用手段。 土地資源嚴重不足的中國希望在短期內快速發展,必然無法跨越“以土地換發展”的初始過程,地方政府也只能打著“經營城市”的幌子,請企業的投資者和房地產開發商成為城市的主角,城市規劃要么由于違背這些主角的發展訴求被拋在一旁,要么追隨這些主角的行蹤一輪一輪地修改,所以一個規劃如果拖得時間過長,規劃圖很可能淪為一張體現投資者和開發商利益的現狀圖。 上述負面效應產生的根源在于兩點:一是規劃的權威性尚未建立,一旦行政或市場發生變化,首先想到的是檢討規劃、修改規劃;二是規劃編制體系和技術規定在貌似科學的表面,存在不適應快速城市化發展的重大缺陷。 上述第一點與中國社會尚未擺脫人治的特征息息相關,但也有相當多的是規劃編制程序、人員及技術規范方面自身的問題,即與第二點關聯密切。 規劃與現實的矛盾一直存在,規劃從業者的抱怨也從來都沒有停止過,然而,冷靜地從自身思考,客觀地檢討和務實的改善才是解決矛盾的出路。 (責任編輯:白雪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