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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治理中介腐敗
[文章導讀]
《瞭望》文章:中介組織“灰色生存”
《瞭望》文章:房地產中介的“咨詢腐敗”
《瞭望》文章:中介“天平”失衡揭底
《瞭望》文章:中介腐敗癥與“藥方”
《瞭望》文章:消除中介組織發展的“盲區”
《瞭望》文章:治理中介腐敗
隨著政府職能轉變逐步到位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不斷完善,我國中介組織獲得了快速發展,并在市場交易、資源分配、要素流動、秩序監督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近來關于中介組織參與腐敗的案件不斷增多,中介組織甚至成為了新的社會腐敗主體,嚴重損害了尚在成長中的中介組織服務體系,削弱了中介組織的社會公信力。
《瞭望》文章:中介組織“灰色生存”
中介組織容易成為交易雙方共同尋租的對象。在當前反腐斗爭中,對中介組織進行嚴格監管,已成為一項不可回避的緊迫任務
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李松
6月9日至10日,全國各省(區、市)紀檢監察機關、13個中央國家機關部委紀檢組(紀委)監察局和有關業務司局負責人齊聚廈門,共商中介組織腐敗防治對策。
據了解,在這次國家預防腐敗局和國務院糾風辦召開的全國中介組織防治腐敗座談會上,福建省、湖北省、廣東省、重慶市、司法部、財政部、工商總局等7省市(部門)介紹了開展中介組織防治腐敗的做法。
中央紀委常委、監察部副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國務院糾風辦副主任屈萬祥在會上指出:“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對促進市場中介組織規范發展進行了積極探索,但制約市場中介組織健康發展的一些深層次問題依然存在,亟待解決。”
有外界人士預測,盡管這次會議顯得非常低調,但卻是在我國中介組織腐敗現象日益嚴重的背景下召開的,這意味著一場針對中介組織的規范整頓,正在高層醞釀中。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市場社會的一種自主協調機制,中介組織承擔著越來越多由政府部門下移的服務、溝通、公正、監督等社會職能,在現代社會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瞭望》新聞周刊近日調查發現,值得警惕的是,在我國中介組織迅速發展的同時,其參與和引發尋租腐敗的案件也呈劇增趨勢。特別在有些重大腐敗案件中,中介組織直接參與行賄、洗錢、侵吞國有資產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了其在社會上的形象和公信力。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中介組織有條件直接與政府和企業打交道,很容易成為交易雙方共同尋租的對象。在當前我國反腐斗爭嚴峻的形勢下,對中介組織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管,已經成為一項不可回避的緊迫任務。
復雜的“前世今生”
所謂中介組織,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受政府的委托成立,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發揮服務、溝通、鑒定、公證等功能,實施社會性、技術性、執行性、服務性行為的機構或社會組織。
近年來,我國中介組織發展迅速,范圍涉及會計審計、評估監理、法律服務、房地產中介、技術咨詢等數十個領域。據《2008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08年底,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總量接近40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2萬個,比上年同期增長6.3%;民辦非企業單位17.8萬個,比上年同期增長3.5%,基金會1390個,比上年同期增加21個。
據了解,我國中介組織大概分為4類:第一類是各種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第二類是半官方性質的中介組織,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第三類是用特定的專業知識為社會提供專業性服務或監管經濟活動的中介組織,如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工程咨詢公司等;第四類是勞務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等專門從事經紀業務的經營性企業和公司。
“我國中介組織,多數是社會轉型過程中政府職能轉化、權力下移的產物。”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生導師李紹榮教授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些中介組織在企業、政府、市場之間,行使著服務、溝通、公正、監督職能,是保證現代市場經濟能夠運轉的支持系統。中介組織的存在,有利于為交易雙方提供完善、周到的服務,以便降低交易成本。”
從記者調查的情況看,目前我國中介組織發展還不成熟,成分也頗為龐雜,甚至有些還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盡管機構改革要求中介組織與行政機關脫鉤,但我國中介組織中“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現象仍然普遍。
“有些中介組織的負責人,本身就是退休政府官員擔任或現任政府官員兼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尹韻公研究員對本刊記者指出,“這些官員與中介組織有道不清說不明的利益糾葛,甚至有些政府官員在退休前,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為中介組織謀利,退休后再到該中介組織合法任職。”
有些中介組織甚至成為主管部門進行人事改革,安置分流人員的場所,實際成了政府與企業、市場、社會之間增加的一個管理層次,成為政府精簡機構的“緩沖區”。
受訪專家認為,我國有些中介組織之所以能夠生存下來,不是具備真正的市場競爭能力,而是因為與主管部門有特殊關系。因此,這些中介組織很容易從主管部門獲得必要的生存資源。反過來,中介組織也容易成為主管部門的權力延伸帶。
官員腐敗的“灰色通道”
本刊記者調查發現,中介組織是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公正、誠信是其立足之本。但遺憾的是,在我國查處的一些大案要案賄賂腐敗鏈條中,中介組織的身影卻顯得越來越活躍。
“在查處公款出國(境)旅游腐敗案時,發現一些中介組織在這方面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5月7日,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負責人這樣告訴記者。
據介紹,在最近查處的公款出國(境)旅游腐案中,有不少中介組織參與其中,他們不但偽造邀請函高價賣給組團單位,還幫助組團單位編造境外公務活動日程,騙取批準,而實際上大多安排的是旅游項目。
近年來,中介組織直接參與的腐敗大案要案不勝枚舉。2009年2月27日,重慶市規劃局原局長蔣勇被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判死緩。經法院認定,蔣勇通過情人唐薇開的中介公司,共同收受數家房地產開發商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615萬余元,另外蔣勇單獨受賄181萬多元。
2006年,廈門市五緣灣景區拆遷改造工程完成后,審計部門審計拆遷資金使用情況時,發現項目存在高套標準、多支付補償款問題。調查人員發現,項目中一條排污溝被廈門至業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達1300萬。而經公安部門委托另一家評估組織重新評估僅為286萬元。
根據揭露的案例,中介組織參與的腐敗行為,除涉及行賄、洗錢、參與侵吞國有資產、損害股東和消費者權益之外,有些中介組織還抱著“收人錢財,給人方便”的態度,干著唯利是圖的造假勾當,范圍涉及重大工程投資建設、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轉讓評估、貸款抵押資產評估、公司上市及年度財務審計、政府采購等諸多領域。
據記者調查,在土地評估時,有些中介組織協助腐敗官員和不法商人搞暗箱操作。同一塊土地,評估價值翻手為云覆手為雨,背后自然是見不得人的權錢交易。有些中介組織還提供虛假材料證明,滿足客戶不合理或是不合法的需求。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幫助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審計意見,甚至協助不夠條件的企業包裝上市,幫助上市企業和證券公司“圈錢”。
“在建設工程招標和政府采購中,一些供應商、承包商與采購單位、監管機構人員及招標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互相勾結,通過操縱招投標搞腐敗交易。”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指出,“在我國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有些中介組織將國有資產由高評低,幫助個別黨政官員、原企業負責人蠶食鯨吞國有、集體財產。”
“有些中介組織為法官辦人情案、關系案提供虛假鑒證,進行技術協助。”北京一家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一些評估、鑒定、拍賣機構,還與律師、法官內外勾結,在打官司中大肆弄虛作假。”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中介組織腐敗與黨政機關官員腐敗行為相比,前者具有更大的欺騙性和危害性。因為,在中介組織腐敗過程中,幾乎找不到程序違規,它可以用程序上“合法”的外衣,來掩蓋骯臟的交易。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介組織是溝通政府和企業的橋梁。”李紹榮教授認為,“由于中介組織的介入,使得行賄受賄雙方在不見面的情況下完成權錢交易,使腐敗行為增加了隱蔽性。大量案件表明,如果沒有這些中介參與其中,很多腐敗行為根本不可能得逞。”
“由于個別中介組織的違法行為使中介、行業協會失去了它本有的客觀、公正。”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對本刊記者表示,“中介組織的腐敗行為,不但腐蝕了大量政府官員,而且他們出具的虛假證明文件,還影響政府的決策水平和決策質量,甚至導致政府部門決策失誤,直接引發國有資產流失、安全生產隱患、豆腐渣工程等問題的發生。”
利益沖突不能自持
在有關專家看來,中介組織腐敗與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行業自律有關,但問題癥結在于中介組織從一開始對政府部門就有較強的依附性,存在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法律規范不健全、監管部門監管缺失等深層次原因。
據本刊記者了解,我國一些中介組織的人事任免權和主要資金來源,還由政府控制,甚至有些公共部門還掌握著中介組織業務的指定權。這樣的中介組織,只能在權力和市場的夾縫中尷尬生存。
“我國中介組織還不是完全獨立的市場主體。”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教授認為,“中介組織雖然打著市場主體的幌子,從事委托經營,但它們從來都沒有脫離與行政權力的關系。因此它們參與利益分配,成為權力腐敗的操盤手,絲毫不讓人感到稀奇。”
而中介組織法律規范不健全,是中介腐敗的重要原因。“我國還沒有統一的、完備的中介組織法。”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坦言:“我國現行的與中介組織有關的法律、法規比較分散,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散見于公證法、律師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各種規范性文件中。因為法律不健全、監管不力和自律的缺失,導致中介組織參與腐敗的成本低、風險小、收益高,從而自我放縱不可自拔。”
“雖然我國刑法中有涉及中介組織犯罪的內容,但刑事處罰規定過于粗略,操作性不強,弱化了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北京市檢察院一位檢察官認為,“由于中介組織具有專業技能優勢、業務權威性和合法身份,加之此類犯罪表面看來沒有暴力行為和危險狀態等原因,發現和偵破此類案件的難度較大,也使不少違法中介組織逃避了打擊。”
我國對中介組織違規違法懲治不力,在很大程度上也放縱了中介組織腐敗。有受訪專家指出,中國證監會對幫助上市企業搞欺詐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僅限于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和撤銷直接責任人的執業資格,最嚴厲的也不過是吊銷許可證,根本起不到震懾腐敗的作用。
規范中介迫在眉睫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中介組織的發展,關系到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規范化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化進程。因此,要高度重視中介組織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確保中介組織健康發展。
實際上,我國中介組織的腐敗問題,已引起中央的重視。在2008年1月召開的中紀委十七屆二次全會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賀國強指出,要“規范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的服務和收費行為。”2008年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2008年糾風工作實施意見》指出,“加強規范管理,認真解決公共服務行業、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侵害群眾和企業利益問題。”
“要治理中介組織的腐敗,最關鍵的是,要在嚴格約束行政權力的大前提下,對中介組織進行產權改革,改變其對行政的依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讓中介組織真正參與到市場競爭中,為市場經濟服務,為整個社會服務”,尹韻公研究員表示。
“應對我國中介組織的生存和發展狀況進行認真研究,實行分類管理,規范管理。”國家行政學院社會和文化教研部龔維斌教授對本刊記者表示,“我國目前的中介組織既有營利性的,也有非營利性的。營利性的中介組織更多地屬于企業組織,具有市場化特征,應在工商部門登記,接受其監管和服務;非營利性的更多具有NGO的性質,應接受社團組織管理機構的監管和服務。要完善對于包括中介組織在內的社會組織的立法,健全中介組織的內部運行機制,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加強和改進政府對中介組織的管理和服務,加大社會對中介組織的監督力度。”
“規范中介組織應從立法、監管、行業自律三個方面著手。”杜立元律師建議,“首先,應當對中介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抓緊出臺《社會中介組織法》《民間組織法》《行業協會法》等專門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其次,對中介組織的違規腐敗行為形成強有力的行政監管機制,必要時可協調工商、財政、審計、監察、金融、反貪污、反洗錢等部門聯合執法;第三,應建立健全中介組織行業自律制度,完善職業道德準則和懲戒措施,推動行業誠信建設,規范從業人員的行為,樹立行業榮譽感,充分發揮中介組織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這才是重中之重。”
據了解,發達國家一般對中介組織均有嚴格的法律法規。如,美國自1917年就相繼頒布了一般代理法規、契約法規、執照法、專業理論法則等法律法規,對房地產中介組織進行約束,其中房地產執照法最嚴,作用最大。這些法規成了美國房地產中介業長期健康發展的基礎。德國通過憲法、協會法等各種法律法規約束行業協會的行為。
“對中介組織腐敗要加大打擊力度,根據社會中介組織欺詐、違規和腐敗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行政處罰、經濟賠償和刑事追究等多種處罰措施,增大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風險和成本”,齊善鴻教授表示。
“為了保障中介組織的健康發展,除了加大立法層面的規范之外,還可以從政策層面加大扶持力度。”李成言教授建議道,“應該提高中介組織的準入門檻,推進審計評估機構的體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審計評估機構的民事賠償責任、職業保險制度、合伙人財產登記制度,以提高中介組織的風險意識和法律責任意識,維護全行業的聲譽。”
受訪專家認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市場交易正趨規范,中介組織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大好機遇。那么,在法律框架下,如何公正、誠信地履行職能,才是中介組織自身求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
《瞭望》文章:房地產中介的“咨詢腐敗”
在房地產領域,規劃咨詢等中介組織之所以有腐敗空間,與規劃、國土、房管等政府部門行政審批權過大、過于集中有莫大關系
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黃豁徐旭忠
今年2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重慶市規劃局原局長蔣勇受賄1796萬余元判處其死緩,其情人唐薇因受賄罪被判刑15年。
被一些人稱為“少壯派技術官僚”的蔣勇長期在規劃建設領域工作,曾留學英國威爾士大學,平時為人低調,在重慶被公認為城市規劃方面的“專家型干部”。因此,蔣勇的腐敗也頗有“技術含量”——通過情人唐薇開設規劃咨詢中介公司,專門為開發商調整規劃而從中獲利。在1796萬余元賄金中,法院認定蔣勇單獨受賄只有181萬元,其余的1615萬余元賄款,都是通過唐薇開設的規劃咨詢中介公司兩人共同所收。
規劃咨詢公司專做“權力買賣”
1969年出生的唐薇是典型的重慶美女,漂亮能干。在認識蔣勇前,她做瓷磚生意,離異后帶著小孩。案發后,蔣勇稱,自己同情唐薇的遭遇,覺得她們母女比較可憐。2002年,“可憐”唐薇的蔣勇將其發展成了自己的情人。為了利用自己的職權進行隱秘的權錢交易,蔣勇幫助情人唐薇在2004年成立了一家規劃咨詢公司——重慶嘉匯置業顧問有限公司,通過這一中介公司,蔣勇的“規劃權力”得以出售。
重慶嘉匯置業顧問有限公司完全就是一個“皮包公司”,本身不符合申請規劃編制丙級資質,且沒有專職或兼職的規劃編制人員。但是,在蔣勇的“關照”下,該公司還是從重慶市規劃局編制處取得了丙級城市規劃資質等級。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建設工程咨詢、代理及項目策劃、規劃咨詢、規劃技術經濟指標研制、規劃可行性研究、房屋中介。
唐薇出面,蔣勇當“后臺”的規劃咨詢公司真正從事的是“權力中介買賣”。開始,唐薇公司生意并不好,沒有開發商上門來“咨詢”。后來,重慶房地產圈內逐漸知曉唐薇公司的“背景”后,公司生意很快火了起來,開發商紛紛登門“咨詢”,要求為房地產項目調整規劃“出謀劃策”。后來,唐薇成了重慶地產界赫赫有名的人物,甚至有“沒有唐薇搞不定的規劃項目”之說法。不僅房地產開發商搶著跟她做規劃咨詢生意,連一些政府建房也得找她。2007年,重慶某園區管委會在修建辦公樓時,用地性質需從綠化用地調整為行政辦公用地,為確保調規方案順利通過審批,該管委會向唐薇支付9.4萬元咨詢費。
重慶一位地產界人士告訴本刊記者,開發商心里其實都很清楚,嘉匯置業顧問有限公司是掛羊頭賣狗肉,但是這個公司能搞定不能搞定的事,增加開發商的利潤,這樣的公司當然受歡迎。案發后,蔣勇也承認,唐薇從這個公司所賺取到的巨額利潤,并非唐薇正常經營和勞動所得,都是利用他手中權力交換而得。
“調整”規劃明碼標價
作為規劃專家,蔣勇對房地產企業的“命門”十分清楚,調整一項規劃開發商可以賺多少錢,應該要價多少,對這些問題的拿捏,他都達到了“專業水平”。因此,唐薇的中介公司往往是按照一平方米多少錢的價格向開發商收費,絕不做賠本買賣。
在調整規劃中,開發商向唐薇的中介公司“咨詢”最多的就是調整容積率。容積率是指建筑區劃內總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值,對于房地產開發商來說,容積率越高,可供其銷售的面積就越多,獲利也越大,但是購房者的居住環境就越差。以一塊占地1萬平方米的土地來計算,假使容積率是3,意味著可建3萬平方米,如果把容積率提高到3.5,則可建3.5萬平方米。如果以每平方米6000元的價格出售,可以多得3000萬元。一位房地產開發商告訴本刊記者,容積率在開發商眼中簡直就是“點石成金”的“魔術棒”,哪怕是能提高0.5個百分點,每個開發商都會不惜血本地“公關”。
2004年,重慶某房地產公司在得知唐薇的中介公司有市規劃局“背景”后,便與該公司簽訂咨詢服務協議,約定支付費用125萬元,要求其幫助房地產公司樓盤上調容積率及部分功能調整協調關系。隨后,蔣勇利用職權,要求重慶市規劃局渝北區分局、市規劃局用地處有關人員對這一樓盤項目的規劃調整方案予以關照。此后,該項目建筑容積率從2.91上調至3.2。事后,該房地產公司按照協議先后七次支付唐薇人民幣125萬元,嘉匯置業顧問有限公司出具了發票。
2005年初,重慶某物業公司向規劃局提出申請,欲將某房地產項目容積率由0.71提高到5,但重慶市規劃局復函予以否定,原因為其位于迎賓大道景觀規劃范圍的用地容積率不得大于2.5,位于迎賓大道景觀規劃范圍以外的用地容積率不得大于1.2。該公司并不死心,隨即請托唐薇到市規劃局協調關系,并與唐薇約定按容積率3.0作參照,上調容積率后建筑面積每增加一平方米支付唐薇20元。在唐薇的幫助下,調規不到半年便順利通過,項目容積率上調至4.2,該房產商支付唐薇的公司140萬元規劃咨詢費。
據調查,僅從2004年12月至2007年12月短短三年時間內,蔣、唐二人通過嘉匯置業顧問有限公司這個中介,僅以幫助各種房地產公司上調容積率,就獲利710余萬元。
消除“腐敗中介”的關鍵點
一位房地產業內人士說,要是沒有權力尋租,那些所謂的中介公司都活不好。唐薇也曾表示,規劃咨詢業務很多人都是這樣在做。
接受本刊采訪的專家和法律工作者指出,從房地產開發領域來說,規劃咨詢等中介組織之所以有腐敗空間,與規劃、國土、房管等與房地產業息息相關的政府部門行政審批權過大,過于集中,尤其是公共權力的運行不夠公開、透明,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有莫大關系。比如,調整規劃,大多在規劃系統“內部循環”,有的項目常常由主管負責人說了算,或者依據一紙政府會議紀要,甚至打招呼、批條子、特事特辦,這種“關門規劃”缺乏公示、聽證等制度,公眾對規劃調整沒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作為規劃局長,蔣勇的權力就很大,甚至可以讓違法建筑通過規劃驗收。2003年,重慶一樓盤因違規建設商業門面,不能通過規劃驗收。開發商找到唐薇幫忙,最后蔣勇利用職權,以最低罰款的方式,讓樓盤僅繳納了14萬余元的罰款就“過關”。
準確界定政府與中介組織的關系,增強中介組織的獨立性,是確保中介組織規范運作的前提條件。而為加強權力監督,重慶已出臺《重慶市城鄉規劃管理違紀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辦法》,違反法定程序修改或擅自修改經批準的容積率等規劃內容,情節嚴重者將予以撤職處分。同時,重慶市政府還連出監管“重拳”:分別對土地出讓、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作出限制性規定;在對控制性詳規的調整方面,凍結了將非居住用地調整為居住用地,限制對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用地的調減;并規定,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并經市政府同意,禁止將公共綠地調整為其他用地。□
《瞭望》文章:中介“天平”失衡揭底
中介領域的腐敗現象,嚴重破壞了市場誠信和市場秩序,特別是對公職人員的賄賂行為后果十分嚴重
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劉丹
日前,上海首起偽造銀行現金解款單、銀行查詢函為他人非法注冊公司、提供驗資業務服務案一審落槌。中介機構上海禪信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禪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陳正江、業務員張寶,以及某銀行職員劉斌3人被認定犯有虛報注冊資本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2年半,并處以罰金。
隨著承擔居間服務功能的各類中介活動和中介組織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介領域發生像禪信公司一案等腐敗犯罪近年來呈現快速增長趨勢。在我國中介市場發展尚不成熟的當下,中介“天平”何以在晃中求穩,從“失衡”走向“平衡”?
中介機構驗資造假
2005年1月至12月間,禪信公司與某銀行職員劉斌在為上海滬西置業公司(化名)等557家公司申請公司登記時,明知這些公司無注冊資金,采用由禪信公司將上述申請公司的相關材料交劉斌進行融資、墊資,劉斌利用熟悉銀行業務之便,偽造大量的銀行現金解款單、銀行查詢函等單據,再交會計事務所進行驗資,為上述557家公司代辦虛假驗資業務和資金證明,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金總額達人民幣13.8億元。
身為禪信公司業務員的張寶還伙同劉斌,在2006年6月至7月間繼續為另外23家公司申請公司登記,明知這些公司無注冊資金,采用上述同樣的方法,使這些公司虛報注冊資金高達人民幣2000萬元。
此前,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感覺銀行解款單可疑,經與銀行核實,使得此案東窗事發,劉斌被緝拿歸案。張寶、陳正江也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禪信公司以及劉斌、張寶為無注冊資金的公司代辦虛假驗資業務和資金證明,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行為均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陳正江作為禪信公司虛報注冊資本犯罪的直接主管人員,亦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禪信公司虛假注冊行為嚴重影響市場經濟誠信制度建設,一些公司通過虛假注冊成立后,經營狀況惡劣負債累累,甚至有的公司成立后就以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主業,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據本刊記者了解,這557家公司成立以后,有12家涉及民事糾紛;牽涉刑事犯罪的有2家,其中一家典當公司涉嫌合同詐騙人民幣1200萬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其虛報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另一家公司涉嫌詐騙人民幣850萬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其虛報注冊資本為3800萬元。
近年來,中介組織的違法操作行為,給許多不具備資質的經濟主體以合法外衣,為這些經濟主體的違法犯罪行為創造了條件。
“打擊中介組織犯罪、促進中介組織規范運行迫在眉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斯偉江指出,中介領域的腐敗現象,嚴重破壞了市場誠信和市場秩序,特別是對公職人員的賄賂行為,不僅助長了貪賄腐敗之風,破壞了職務的廉潔性,而且造成了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后果十分嚴重。
中介行賄“天平”失衡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研究員黃鶯表示,中介組織犯罪伴隨著經濟快速發展而逐步出現并呈現頻發趨勢。她舉例,2005年到2007年底,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先后偵破了10余件與中介行業中介活動有關的賄賂犯罪案件,涉及金融理財、產權交易、工程監理等諸多環節。而在2004年前,中介機構犯罪還很少出現。
一般來說,中介賄賂犯罪案件中涉及的“中介人”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職業中介人,即專門的中介組織、機構或在其中任職的個人,他們的主要職能就是為委托方提供形形色色的中介服務,包括傳遞信息、居中協調、專業咨詢甚至居間管理等;另一類是非職業中介人,他們并不從事專門的中介活動,只在某些業務活動中兼具了中介的性質。如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一些金融理財業務中也承擔了咨詢、服務、托管等中介職能。
“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環境中,中介人的地位并不能做到真正獨立和超然,業務上的依賴性使中介人的行為容易被扭曲。”黃鶯分析,在眾多中介腐敗案中,中介人多以行賄人身份出現,其中又以中介人主動行賄居多。因為中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居間”,中介人的任務是為委托方提供信息或者為委托方與第三方之間的合作進行協調,以便從委托方賺取手續費。
她說,在已查辦的中介賄賂案件中,賄賂行為集中表現為兩種:一種是縱向型賄賂關系,主要發生在中介行業與上級主管機關之間,他們之間因為存在被監督與監督、被領導與領導的關系,中介組織或機構為了取得或保持資質,順利承接業務,對主管上級領導進行賄賂。例如;上海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朱某、陳某受賄案,其所在部門負責對行賄方資產評估中介承接的資產評估項目進行確認、審核、抽查,主管對中介機構的年檢工作甚至對一些直接依托其成立的中介機構在內部設置、人員調動方面有重要影響。出于這一利害關系,國資管理部門領導下的多個中介評估機構人員不約而同地對有關主管領導行賄,以求業務上給予方便。
另一種是橫向型賄賂關系,主要發生在中介機構和委托單位之間,他們因業務關系產生了索賄、受賄情形。例如,某證券公司營業部副總經理胡某在促成客戶達成三方監管理財協議的中介過程中,收受資金使用方的賄賂。
中介“潛規則”顯性化
相對其他行業,中介行業(如房產中介、職業中介、勞務中介等)設立門檻較低、經營風險不大、市場容量較大等優勢刺激著許多投資人加入這個行業。
在市場經濟規律的作用下,大部分中介組織都已進入了市場化競爭的軌道。隨著競爭的白熱化,一些中介組織和中介機構,特別是中小機構為了保有資質、承接業務,紛紛拉關系、走門路,而給予委托方以各種各樣的回扣或好處已成為最常見的一種手段,甚至逐漸演變成為整個行業秘而不宣的“潛規則”。
黃鶯透露,2年間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查辦的10余件中介職務犯罪案件中,無論是評估中介、房產中介還是監理中介、理財中介,都逃不開這一潛規則的影響。
比如,房地產中介活動中雙方代理行為較為突出,中介既代理買方又代理賣方,通過價格操控賺取高額利潤。在中介收費方面雖然國家也規定代理費用按照成交款的0.5%~2.5%計取,但一些中介人員通過賄賂委托方搞暗箱操作,從中吃取高額傭金。舉例來說,某大型國企駐滬辦主任何某在轉讓公司房產的過程中,接受中介蔡某給予的好處費,此后便任由蔡某在與買方協商房價過程中,故意抬高賣方既定價格,幫助其從中賺取超過房價5%的差價近200萬元。
再比如,資產評估中介活動中,出具不實的證明文件、放棄對原始證件可靠性的審查核實、利用專業知識替不法客戶進行“包裝”等違規現象時有發生;此外,理財中介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擅自約定高于國家規定的利率,為不具備合格資質違規中介,吸納資金等行為也屢見不鮮。
中介腐敗案緣何頻頻遭遇“潛規則”?復旦大學社會學專家于海認為,首先,我國目前中介市場發展尚不成熟,無序競爭大量存在,淡化了中介組織維護市場誠信的作用,甚至為了爭取業務,一些中介人員不惜采用賄賂他人的方式開展業務。而許多國家工作人員對接受中介賄賂的行為存在麻痹和僥幸心理,他們簡單地認為只要不是拿業務單位的回扣、好處費就不算受賄。
其次,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出統一規范中介組織及中介活動的法律法規,我國中介市場發展過程中缺乏有力監督,對中介活動的違規違法行為僅僅處在事后監督的水平,客觀上導致了中介市場充斥潛規則交易的無序狀態。
“規范中介活動,僅僅依靠一些由部門和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有關中介組織的市場準入、退出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以及一些中介服務行業協會的自律性規定,這些對于不斷發展壯大的中介市場而言是遠遠不夠的”,于海表示。
打防結合兼治表里
上海市檢察院偵查監督處副處長樊榮慶表示:加大對中介行業的監察力度,從根本上遏制中介腐敗案多發趨勢主要應做到“打防結合”。所謂“打”就是要加強對中介行業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增加違規成本;“防”就是要加強對中介行業的監督檢查。
目前,我國對中介人員違反職業要求的違規行為,往往采取限制或取消資質的做法,但對中介人行賄又夠不上刑法處罰標準的案件,一般較難找到適合的處罰依據。樊榮慶建議,鑒于行賄行為的危害性和嚴重后果,對這類行為也應根據其違法程度,分別給予罰款、暫停執業直至吊銷資格證或營業執照的處罰;同時進一步建立行政與刑事執法相銜接的機制,加大司法、工商、稅務、建設、勞動、人事、民政、審計等執法部門對中介組織的監督合力,提高發現和打擊中介組織犯罪的能力。
在市場準入上,樊榮慶表示應采取“嚴進寬出”的標準,嚴格限制具備資質或資質不全的中介機構進入市場,對中介從業人員嚴格執行資格認證制度,對不符合條件或有嚴重違規行為的“黑中介”及時淘汰;加強對中介機構資質的核查,定期開展檢查和抽查,開拓舉報渠道,及時制止違規、違法行為。
黃鶯指出,當下,改善中介行業職業環境也迫在眉睫。進一步整頓和規范中介市場,創造誠信為本、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為中介行業的發展培育健康、開放、有序的市場,引導大中型中介機構做優做精,引導小型中介機構做好做強;定期披露公布中介行業動態,包括公布信譽良好的中介機構、披露違規違法經營的中介機構,促進行業自律。
她還認為,中介腐敗總與和權力尋租分不開,進一步完善對政府部門和國企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也是防止中介腐敗的一個重要內容。□
《瞭望》文章:中介腐敗癥與“藥方”
中介機構實質上可有效抑制腐敗,但由于我國的中介機構尚未發展成熟,有時候反而會為腐敗提供“沃土”
文/汪宛夫
在我國大力推進資源配置市場化的實踐中,中介機構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由于體制不健全等多種原因,也有一些中介機構為利益所驅使,置法律與誠信于不顧,甚至心甘情愿地成為腐敗幫兇,值得人們反思。
某些中介機構的六種“病癥”
社會中介作為一種服務性機構,代表著甲乙雙方的利益,理應扮演著無私和公正的角色。然而,一方面由于經濟轉軌過程中中介機構特別是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另一方面又沒有相應的監督體系純潔其操守,與其他任何失去監督的權力一樣,一些中介機構也毫無例外地出現了腐敗,或成了某些腐敗官員和社會上的不法商人合謀瓜分國有資產和掠奪社會公眾的幫兇。中介腐敗,至少存在著六種常見“病癥”。
“病癥”一:提供虛假財務鑒證,幫助上市公司“圈錢”。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為企業所提供的財務鑒證和審計報告關系重大,某些想搞點名堂的企業便千方百計打通關節,使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為己所用,幫助企業做假賬,或提供虛假審計意見。不少企業也正是憑著虛假財務鑒證,或騙取榮譽、獎勵,或騙取銀行貸款,或逃避國家稅收,或掩蓋經營管理特別是財務管理中的問題,從而謀取非法經濟利益。而當前問題最嚴重、影響最惡劣的行為是,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協助不夠條件的企業包裝上市,發布虛假的財務信息,幫助上市企業和證券公司“圈錢”。
“病癥”二:故意低估國有資產,在國企改制中淪為腐敗幫兇。由于種種原因,國有企業改制的結果大多是原有經營管理者占大股或全部買斷,由此,這些一直在位的經營管理者為了在改制后低價買下企業,勢必動用一切手段,將國有資產由高評低、低的更低甚至評為零資產或負資產。不少原企業負責人或個別社會上的買家,往往與資產評估機構互相勾結,故意低估企業資產,使國有企業被低價折股或被原企業領導人和其他買家低價控股和購買。而一旦被他們買進后,由于企業的實際資產遠遠高于評估價,這些企業負責人往往會在很短的時間內搖身一變,由國企中的“窮方丈”迅速成為私企“富翁”。
“病癥”三:土地評估大變“魔術”,或高或低如同兒戲。在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過程中,購地者與腐敗官員和土地評估機構互相串通,故意壓低土地價格,謀取暴利。在房地產抵押貸款中,開發商與評估機構勾結,故意高估房地產價格,空手套白狼,騙取銀行巨額貸款。一些精于此道的高手幾個回合就成為巨富。
“病癥”四:招標機構見利忘義,與相關人員勾結串通,進行腐敗交易。在建設工程招標和政府采購中,一些承包商、供應商與業主單位、采購單位領導、招標采購管理監督機構有關人員、招標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搞假招標,甚至操縱整個招投標過程。
“病癥”五:提供虛假司法鑒證,使司法腐敗獲得“技術支持”。對一些不法分子和腐敗官員來說,圍繞著如何取證、如何確定證據等都想鉆空子,一些與證據確認相關的鑒定、評估、拍賣機構便漸漸墮落了下去。他們與法官、律師內外勾結、沆瀣一氣,搞虛假鑒定、虛假評估、虛假拍賣,把打官司變成“打關系”、“打金錢”。在這當中,中介機構充當了“腐敗中介”的不光彩角色,為腐敗交易提供了程序性和技術性支持,使腐敗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
“病癥”六:依仗權勢地位壟斷業務,大搞強制服務和亂收費。一些社會團體和中介機構依靠其所掛靠的政府背景,向所轄企業收取各種費用,被稱為“二政府”。而一些執法部門也將本職內的無償公務活動通過社會團體或者中介機構向企業強行服務和強制收費,嚴重增加了企業負擔。如稅務事務所向企業收取高額稅務代理費和咨詢費及培訓費,等等。在辦規劃許可證時,要收測繪費、放線費;在辦征地許可證時,要收土地測量費;在辦房屋產權證時,要收面積測量費和房產評估費;到銀行貸款,要收資格評審費,等等。若不接受這些“服務”,事情就辦不成。同時,在收費中使用的票據混亂,事業性收費與服務性收費不分,偷、逃稅現象嚴重。一些中介機構為了拉業務和謀求權力部門、特殊行業授予其壟斷地位,不惜以高額回扣、高比例分成為誘餌。通過這種方式,大多數中介業務被權力部門和特殊行業指定的中介機構瓜分。如企業驗資由工商部門指定,企業資信評估由銀行指定。企業年檢、審計由企業主管部門指定,與資產評估有關的業務由國資部門指定,與土地有關的中介業務由國土部門指定,與司法有關的中介業務由司法部門指定,銀行、石油、郵政、通訊、煙草、電力等垂直管理部門的中介業務由上級指定,等等。某市農行與某會計師事務所的協議上寫明:“中介費按四六分成。”這些做法不僅違背了公平競爭原則,而且助長了一些單位私設“小金庫”和貪污私分等腐敗行為,腐蝕了干部。
中介機構應承擔反腐職能
中介機構是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商品生產者與經營者之間,以及個人與單位之間那些從事服務、協調、評價等活動的組織。其主要從事社會活動,充當利益或志趣相同或相近的組織群體的社會中介。按嚴格意義上說,自身沒有特殊的利益,在活動中不以營利為目的,只是收取合理的服務費。
既然中介機構是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空地,而且沒有特殊利益需要追求,那么作為中介機構便很自然地擁有其自身的特性。
一是中立性。中介機構始終應保持中立,不以任何一方的意志轉移自己的原則。它所作出的決定,應是始終綜合了雙方的利益。同時由于它不以營利為目的,所以不存在收受好處的情況。
二是專業性。中介機構是一個提供專業化服務的組織。它提供的服務是在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中的。在計劃經濟下,由于企業根據所有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身份,使企業的資產狀況、商業信譽、產品信譽,或只憑其身份來評價,或不可能、不必要作評價。而在市場經濟中,企業成為了自主的市場主體,市場看重的不再是企業的身份,而是其切切實實的產品、服務。由此更為需要由中介機構這樣具有專業知識和專門設施的專業化機構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三是自治性。由于中介機構是一個中立性的提供專業化服務的組織,所以它必須是一個自治性的組織。沒有獨立性就不可能公正地面向社會和市場發揮其重要職責。中介機構應實行自治管理,自主抉擇和自求發展的管理體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原則上社會各個領域的服務均應由中介機構來承擔,只有在中介機構無力承擔的情況下,才需要政府來承擔。
那么,這些中介機構的客觀存在,究竟是扮演腐敗還是反腐敗的角色呢?
應該說,中介機構當中所出現的腐敗只是一種扭曲的現象。就社會的原旨來說,中介機構本身具有反腐敗的職能和功用。
首先,中介機構的發展可以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減少腐敗“空間”。發展中介機構是深化改革和政府職能轉化的客觀需要。由于政府轉化職能的需要,一些權力被適當下放。但在這個過程中,由于權力并沒有直接歸于市場或企業所有,而是易被中間的政府層層“截流”,也容易增添許多“腐敗”機會。企業或市場需要這些權力,但由于關卡重重,為了達到各自利益,易出現行賄受賄的現象。這加重了政府反腐敗的擔子。中介機構的出現,可以有效收歸這些權力。政府直接將權力交給中介機構,由于其具有獨立性,同時又不以營利為目的。這樣,在政府和市場之間原本出現的“斷裂層”就得以填補。客觀上成為了政府和市場的一個中間連接層,使政府真正實現宏觀的經濟社會管理職能。而市場或企業,如果需要這些權力,可以直接找中介機構。這樣就能避免出現“截流”現象,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腐敗。
其次,中介機構的存在可以與時俱進地減少政府權力,為企業發展減少“攔路虎”。現階段我國正處在改革開放的關鍵時期,往往會不斷涌現出許多新的業務,如何有效地管理這些新業務,確系各級政府一項新的課題。在過去的政府管理體制下,一旦有新鮮事務出現,政府便順理成章地將其歸為政府管轄范圍之內,或設立新的政府機構來管理。這直接加大了政府的管理范圍與權力,也容易產生腐敗。而中介機構的產生,承擔了大部分不宜由政府承擔的事務,從而大大減少了政府不該有的權力,腐敗自然而然就缺乏存在的空間了。而企業也可以在合法的條件下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最大化,不必擔心過多的“攔路虎”存在。
再有,中介機構可以在企業競爭中保持中立,鏟除腐敗滋生的溫床。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問題,但其中不乏一些惡性競爭現象的存在。一些企業為了達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想方設法排擠對手,甚至對一些有權力的部門“塞紅包”、“送賀禮”。如此一來勢必衍生腐敗。而中介機構的存在卻可有效控制這一現象。各種不同的中介機構通過制定各自內部的條例、行規等,取締行業中的惡性競爭現象。中介機構作為市場經濟的支持體系,由于不隸屬于政府行政機構,以公正、公平、客觀為活動準則,對培育統一的市場,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起著不可代替的作用。
此外,可以使企業認識到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質,而不是以金錢買榮譽。隨著計劃經濟的結束,評價一個企業的商業信譽、資產情況、產品信譽不再是以前的根據企業所有制不同而得出的結論。以前,不少企業為了提升自身的形象,往往“出高價”由政府部門出面證明其價值。但是由于這種形象是靠錢買回來的,對相信其能力及信譽的合作對象是不公平的。中介機構中有專業性的組織,可對委托方所選擇的對象作出客觀、公正的評估、評級、鑒定、認證,使得企業只能靠其真正的實力來得到合作方的信任,而不能靠關系或者金錢收買來得到企業的信譽價值。
綜觀之,中介機構存在的原旨是促進社會的進步甚至反腐敗。至于目前中介機構所存在的腐敗問題,顯然已嚴重背離這一原旨,與社會賦予的角色功能格格不入。
聚焦“中介腐敗”“病根”
肩負著一定反腐職能的中介機構,越來越多地出現了腐敗現象,引起了社會眾多的非議。在中介機構“腐敗癥”的背后,我們至少可以找出以下幾種“病根”。
產權結構特殊,中介難以中立。
我國的中介機構與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中介機構在形成過程和中介對象上有很大差異。后者是適應市場需要自發發展起來的,其中介的對象一般是獨立的私人主體,他們對交易中的損益具有同樣的敏感性,誰也不會甘心當“冤大頭”。這一特點決定了發達國家的中介機構從總體上看比較注重市場信譽。只要中介的兩方不存在結構性的力量失衡,中介機構不存在利益沖突問題,其誠信就能較好地維持。近幾年美國證券市場的誠信坍塌有著治理結構失衡、利益沖突、監管機制滯后的復雜背景,它并不能證明一般意義上的市場治理機制的失敗。而我國的中介機構絕大多數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從過去的政府管理職能中分離出來的,其中介雙方往往一方是私人主體,另一方則是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者或所有者代表,以及作為行政管理者的政府部門。在這種特殊格局中,即使沒有中介機構,也容易發生合謀和腐敗交易。正如有經濟學家指出的,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頻繁地作為買家和賣家出現,會帶來一個后果,就是采購人是“為了別人花別人的錢”,并不在乎真假優劣,并沒有積極性懲罰假冒偽劣,他們甚至還會跟賣者合謀,故意采購質劣價高的物品;他們作為資產或資源的賣方,是“為了別人賣別人的東西”,不會在乎是否賣出好價錢。買賣雙方這種極不對稱的關系,使中介機構很難保持中立,容易發生三方勾結,通過共同損害國家利益來使各方得利。這也說明,對我國中介機構的監管,比對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介機構的監管,要艱難得多。
權力干預,“逼良為娼”
目前我國的中介機構從總體上看仍受制于權力機構,缺乏獨立性。這種依附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一些中介機構與主管部門還沒有完全脫鉤,在組織機構、人員安排、財務關系和執業要求上受制于主管部門;二是公共部門掌握著中介業務的指定權,實際上也就控制了中介機構生存的命脈。由于這種依附關系,中介機構也就難以拒絕客戶和官員的不正當要求,包括腐敗要求。
利益沖突,不能自持。
營利性中介機構要在競爭中生存和發展,追求利潤是無可厚非的。而另一方面,由于中介機構掌握著重要的程序性權力和專業性權力,必然受到來自中介兩方的利益引誘和利益脅迫,堅持客觀公正,就難以攬到業務。在這種激烈的利益沖突中,中介機構往往難以自持。
人員素質低,職業操守差。
目前中介機構普遍存在人員老化,業務資質低,職業操守差,產權模糊,缺乏長遠預期,不注重聲譽等問題,從業人員的機會主義和道德風險嚴重。
法律約束不夠,監管不力。
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介機構的行為受到以普通法和法庭所構成的法律體系約束。以訴訟方式進行的事后監督,或受到專業監管機構的監管,包括事前規范、事中檢查和事后處罰在內的全程監督。有的還要受到法律和專業監管機構的雙重監督。中介機構卷入欺詐和腐敗丑聞,不僅可能受到行業內監管機構或政府監管機構的嚴厲處罰,而且責任者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即使這樣復雜的制度體系,也未能成功防止中介機構卷入欺詐丑聞,如美國的安達信公司。我國目前對中介機構的管理主要側重于事前審批,存在嚴重的法律缺位和監管缺位。對中介機構卷入欺詐和腐敗丑聞的賠償訴訟和刑事訴訟幾乎是空白。行業自律性監管也尚未建立或疲軟乏力,個別成立了專業監管機構的行業,監管力度也明顯不夠。如中國證監會對一些幫助上市企業搞欺詐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僅限于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和撤銷直接責任人的執業資格,最嚴厲的也不過吊銷許可證。與上市公司“圈錢”的暴利和股民的損失相比,這樣的處罰顯然偏輕,不足以起到震懾作用。
給中介腐敗下四帖“藥”
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應當從我國特殊的國情出發,借鑒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對中介機構監管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吸取其失敗的教訓,采取多種措施,進行綜合治理。
切實轉換政府職能,讓中介機構準確定位。
要切斷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的利益關系,下定決心停辦一切以行政權力為背景的、作為政府機構預算外收入來源的不規范的中介機構。切實做到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脫鉤。要將部門行業監督、協調、審計、集訓和服務的職能從政府機關分離出來,交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及協會等中介機構來承擔。通過清理整頓、精簡合并、建立自主經營,自我管理,自主決策和自求發展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政府與中介機構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它應本著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為政府、企業、社會提供服務,同時幫助政府管理那些“管不了”、“管不好”、“不該管的”的中介事務。政府應鼓勵和培養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切實做到從運動員到裁判員的角色轉變。同時,要對中介機構要準確定位。鑒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對中介機構在性質上應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從事民間主體之間的中介服務、進行自主性的民間協調的中介機構,如大多數經紀類、服務類中介機構。對這類中介機構應定位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競爭主體。其設立應采用注冊登記制,淡化行政審批,放寬市場準入,鼓勵公平競爭,減少行政干預。其中立和誠信主要由市場本身所固有的信譽機制和法律去維護。另一類是從事與公共部門有關的中介業務的中介機構,如國有企業資產評估拍賣,國有土地評估拍賣,以及其他公共資產評估拍賣,進入司法執行程序的資產評估拍賣,公共工程的招標和公共物品的采購代理,國有銀行貸款的資信評估(在國有銀行完全商業化以前),作為企業注冊登記管理環節之一的驗資,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鑒證,等等。對這類中介機構目前應定位為非營利性事業機構,其設立要提高門檻,嚴格審批,適當限制競爭。目前《政府采購法》對采購代理機構就是這樣定位的,但必須與主管部門徹底脫鉤,實行自主管理。這是適應我國特殊的產權結構、防止權力干預和利益沖突的有效辦法。
建立健全法律監管體系,加強中介機構自律。
對于在競爭性領域從事營利性中介服務的中介機構,即上述第一類中介機構,應建立法庭訴訟和行業內自主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制。對于非營利性中介機構,即上述第二類中介機構,應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法庭訴訟相結合的體制。為此,應在《民法》《刑法》及有關經濟法中對中介機構違法及其認定,民事賠償和刑事制裁的標準以及訴訟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建立健全中介機構執業的準則和標準體系,賦予行業自律機構和政府專業監管機構以業內處罰和行政處罰的權力。行業自律機構和政府監管機構要對中介機構執業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糾正。一旦中介機構卷入腐敗和欺詐丑聞,迅速啟動行業自律機構和專業監管機構執法程序或司法調查和訴訟程序。對中介機構違規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和法律制裁,應當是懲罰性的,而不應當是補償性的。當然,政府也應當對中介機構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一方面,政府應該制定一個中介機構發展的總體規劃及其適度的發展戰略。從宏觀上控制中介機構的發展方向。同時,要把好登記注冊關。在起始處保證中介機構的高質量。另外,政府應該定時地對中介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促使其規范化發展。如果發現中介機構沒有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規行事,則應交由行業協會處理或給予一定的懲戒。
加強輿論監督,對中介機構執業情況和誠信度要及時披露信息。
加強大眾媒體監督,敦促中介機構盡快地朝著抑制腐敗的方向發展。在這其中可以使中介機構與大眾媒體建立合作網絡。媒體定時對中介機構的發展進行報道,對其中的一些不法行為進行曝光。及時糾正中介機構中出現的問題。要建立中介機構信用檔案,認真記錄中介機構從業情況,包括失信情況,并向公眾和社會征信機構開放。授信人、社會公眾和征信機構可以在不通知有關中介機構的情況下,對他們的信用記錄進行查詢。積極開展行業內的信用評級等活動,加強社會輿論對中介機構的監督。
嚴格職業資格審批,加強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建設。
要建立統一的職業資格審批制度。對于從事社會中介事務的人員應該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或是考核,對于一些專業性較強的中介組織,應建立全國統一的,公開的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核或考核制度。對中介機構的審批,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而不應以各地方、部門自行規定的審批制度為標準。同時,要加強對現有中介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知識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這種培訓可以由政府專業監管機構組織,也可以由行業自律機構承擔。總之,要全面提升中介機構的整體素質。
中介機構的誕生與發展,從實質上說是可以有效地抑制腐敗現象的。但是由于我國現在的中介機構還沒有完全發展成熟,這其中必然會引起許多負面的效應,有時候反而會為腐敗提供一方沃土。所以我們應該清醒認識,再不著力解決中介機構存在的問題,中國的市場經濟是難以正常、有效地運行和發展的,公正、公平、公開的市場秩序是難以建立的。所以,應及時有效地使中介機構盡早地成熟起來,真正成為政府抑制腐敗、打擊腐敗的有力工具。同時,通過中介機構的科學運作,大力推進資源的合理配置。□(作者為浙江省紀委編輯室副主任)
《瞭望》文章:消除中介組織發展的“盲區”
市場中介組織是介于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第三組織”。發展中介組織有利于分化社會管理,延伸政府服務,增強社會自律,完善市場體制
文/李瑩
社會中介組織近年來迅速發展,成為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體制不順、規范不夠、發育不全等,也導致“中介不中立”、“公證不公正”、“司法不守法”、“評估不實估”等怪現象。一些重大工程投資建設、國有企業改制、抵押資產評估、土地轉讓、公司上市、政府采購等領域成為中介尋租腐敗的重災區。
針對中介組織當前存在的腐敗現象和發育不全、制度漏洞和監管盲區帶來的腐敗風險,需改變以往反腐敗只盯大權在握的政府部門和財權在握的企業經濟領域而忽視中介組織的傾向,將中介組織納入尋租腐敗的監控范圍,從職能定位、行業監督、制度建設、案件查辦等方面,進行綜合治理和系統防控。
在職能定位上,要以“市場定位”推進源頭防控。
一是轉變政府職能。做到中介組織與政府部門脫鉤,將部門的行業監督、協調、審計、集訓和服務等職能分離出來,交由律師、會計師、審計事務所以及協會等中介組織承擔,同時確保中介機構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機構分設、人員分開、職能分離、財務分賬,改變“形脫神不脫”的現象,斬斷政府部門與中介組織形成的“利益鏈”,還中介于市場,減少對中介活動的介入,減少行政干預。二是明確主體地位。無論是從事民間主體之間的中介服務、進行自主性民間協調的中介組織,如經紀類、服務類中介組織,還是從事與部門業務有關的中介組織,如國有企業資產評估拍賣、國有土地評估拍賣,以及其他資產評估拍賣、工程招投標和公共物品采購代理等,都應定位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割斷中介組織與政府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三是規范市場競爭。加強對中介組織的市場化管理,在設立審批上,一方面應淡化前置審批,放寬市場準入的行業和區域限制,打破行業壟斷,鼓勵公平競爭;另一方面要嚴格核定資質,進行綜合考察,提高準入門檻,防止執業條件不完善的中介組織進入市場。四是提高生存能力。加強對中介組織的宏觀指導、調控和執業培訓,使中介組織進一步適應市場、規范自律,堅持公平、法制、誠信,自覺杜絕腐敗行為。規范市場中介組織的行為,不是要制約中介組織的發展,而是要通過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其遵守法律規范,提高服務質量,通過良好服務使政府放心、讓社會滿意。政府在監管中,既不能不作為,也要防止亂作為,防止把監管的“權力”變為“尋租”的工具,阻礙中介組織發展。
在行業監督上,要強化監管,規范執業行為。
對監管主體,根據部門職能、中介行業特征,進一步明確審批登記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和行政監察機關等對中介組織及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對監管對象,不僅要加強對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管,也要加強對政府部門和黨員干部的監督,同步規范行政和中介行為。同時要加大監管力度,審批登記部門和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要對中介組織經營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行政監察機關要定期開展執法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啟動行政處罰和行政監察程序予以處理和糾正。對中介組織腐敗問題,司法機關要啟動司法調查和訴訟程序。應建立法律訴訟、行業自律、行政管理、市場價格調控相結合的監管體制,形成監管合力。
在制度建設上,要著眼于促進行業自律。
健全組織法規,制定專門法律,對中介組織的性質、任務、職能、組織形式、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使其經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將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納入法制化軌道,改變“重行政管理、輕依法管理”的局面。并加強行業協會章程建設。在行業準入制度上,建立統一的執業資格審批制度,對于專業性較強的中介業務從業人員,實行全國統一的資格審核或考核辦法,并推行執業公示制。在誠信制度上,開展中介組織信用評級工作,建立中介組織信用檔案。為實現“陽光操作”,可通過建立全國統一的中介組織信息平臺,將中介組織的資產規模、技術力量、人員規模、從業業績等在網上公開,以網上競標選擇中介組織等方式促進中介活動公平、公正、公開。健全信息披露機制和獎懲機制。
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堅決查處中介組織及從業人員的違紀違法案件,把中介執業中發生的商業賄賂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中介組織人員相互勾結謀取私利的案件、中介組織做假賬和偽證坑害公共利益、侵犯法人和公民權益的案件、業務主管部門或掛靠部門違反規定擅自將行政權力轉移到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并亂收費的案件等,作為查辦的重點。對因違規違法經營受到查處的中介組織限制從業或取消執業資格,對違紀違法責任人落實相應懲處措施。還要通過案件剖析,找出工作中薄弱環節和制度機制上的漏洞,提出治理對策,堅持糾建并舉,健全制度機制,注重源頭治腐,把反腐倡廉建設融入到對社會中介組織的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之中,推動社會中介組織的健康發展。□(作者為湖北省鄂州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
(責任編輯:白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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